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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

11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记者 高园
   本报济南2月17日讯《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制定于1989年,已施行20年,其间,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改。我省的《条例》有诸多规定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且多年来一些保护未成年人的经验需要上升到法律高度。为此,济南代表团孙弋等11名代表提出修改《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议案。在17日晚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上,这件议案被确定为大会议案。
   议案建议修改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条款。比如,我省《条例》适用的对象是“六周岁至十八周岁”,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定义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我省《条例》有“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进行收容”的规定,这与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相抵触。议案建议修订为“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根据救助人员实际需求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救助站对受助的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修改意见提出了不少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具体措施。其中一些追加内容如下: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已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烟酒”。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未成年学生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集体补课,加重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老师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以提高升学率等理由损害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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