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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投资应向农业倾斜

11位人大代表呼吁尽快制定农业投入地方性法规
   □ 本报记者 姜玉泰

    我省是农业大省,为促进我省农业的发展,潍坊代表团王义正等11位代表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山东省农业投入条例》的议案”,希望我省能不断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尽快制定我省的农业投入地方法规,依法保障农业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基本建设投资应适当向农业倾斜

    在这份议案中,代表们还草拟了一份我省农业投入条例草案。代表们提出,农业投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农业科学技术的开发与推广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辟资金渠道,多方筹措资金,逐步建立健全农业投资体系。除各级财政继续增加对农业的投入、确保足额到位外,基本建设投资应当适当向农业倾斜。

    对农投资增幅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到,省本级财政预算对农业总投资应做到: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用于农业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当逐年增加;支援农业生产支出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国家财政投资和外国政府援助的农业项目,要求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予以安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对农业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各级财政应当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重。

    擅改农业投资方向要给予行政处分

    代表们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当年用于农业的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对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补足;对本年度农业投资预算未能支出的,应当结转下年度使用,结转部分不得冲抵下一年度预算。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项目管理或者合同管理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业资金损失的。

    对擅自改变农业投资方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农业投资,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农业投资的,按资金来源由本级或者上一级财政、审计部门追回,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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