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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王建中:不能只定“结果罪”

    齐鲁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王建中分析了我国的《交通法》,认为只有“结果罪”,而忽略了“危险期”。

    王建中说,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非常轻。“咱们的体系中,交通肇事罪只是结果罪,咱们只对肇事出现的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作出处罚,对危险期,没有一个明确规定。”

    “台湾出台了‘重大违例义务致交通违法罪’,酒测只要超过规定标准就可以适用这个法,一般就判三到四个月,并且重罚罚金;如果再触犯,判6个月;如果酒醉致人死伤,再追究其他责任。”王建中认为,不仅要追究后果,只要喝酒测出来就要入刑,应该把危险控制在“萌芽阶段”。

    王建中认为,在立法思路上应该改,必须入刑。而且不应仅仅对“结果犯”进行处罚,更应该对这种行为提前处罚,“喝醉酒开车就是犯罪,同时重罚罚金”。

    “并不一定非要等撞死人了才处理。行政处罚的力度也要加大,和将来的刑法相衔接,你实施了这种行为,对道路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就处罚你,这在刑法上要有规定。”王建中提出自己的观点。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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