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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帜鲜明支持酒驾入罪

  • 2009-08-14 07:19:43
  • 作者:齐鲁晚报评论员 张金岭
  •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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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中国这个汽车社会的后来者,如果我们的刑法继续对酒驾袖手旁观,那便意味着国民将为此付出更加惨重的生命代价,这不符合国家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把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视为犯罪,尽管有不同的意见,但基本已是主流民意,我们是持赞成态度的。

    理由很简单,酒驾已不是个别现象,已成为汽车社会背景下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大问题,对此,刑法如果不做出必要的回应,就无法满足我们对公平正义的期盼。在汽车社会快速到来的背景下,一般性的说服教育、一般性的警示,已经很难迅速遏制大面积出现的酒驾现象。常识告诉我们,人们的大多数行为,尤其是那些社会性的行为,主要是由一个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塑造的,也就是说,只有现实的政治法律制度,才是改变和塑造人们行为习惯的最后力量。要改变类似酒驾这样的积习,看得见摸得着的法制力量是效率最高的手段。

    如果我们不能尽快修改刑法遏制酒驾,那我们只能等待随着血的教训的日积月累,人们的理性能慢慢成熟起来,酒驾行为会慢慢减少,但这将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当汽车社会飞速来到眼前的时候,这种等待的代价太大了!欧美和日本的汽车文明发育了上百年的时间,这个发育的过程,不是在自然状态下进行的,而是有国家力量参与的;那些汽车文明先进的国家,都有严格的法律制度惩罚交通违法行为,比如日本的法律对酒后驾驶近乎“零容忍”。对中国这个汽车社会的后来者,如果我们的刑法继续对酒驾袖手旁观,那便意味着国民将为此付出更加惨重的生命代价,这不符合国家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今天的刑法文本中关于交通肇事等方面的条文制定的时候,中国还没有进入汽车社会,汽车进入家庭似乎还没有人敢想,就是想,也只是极少数人的事。多少年前,谁能想到如今中等收入者已成了汽车消费的庞大群体,开车上下班,双休日开车出游?法律制度及时回应社会生活发生的巨大变化,应该是符合法理要求的。况且从本报的调查看,酒驾入刑确已是主流民意,及时启动法律的修改,也是对民意的尊重。

    有专家说,超速行驶、吸毒后驾车等,比酒驾的危害甚至还大,因此,在刑法中单列“酒后驾车罪”这个罪名不合适。其实这只是个技术问题,是使用这个罪名,还是用其他的表述涵盖这种罪名,相信法学精英们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关心的不是这些技术问题,而是酒驾者是不是只有等到撞死了人刑法才去过问。

    普遍遵守公共生活规则这种现代公民品质的发育,离不开健康的法律制度环境,这就是我们支持“酒驾”入罪的理由。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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