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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2010年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代码:12324
    第五条  学院地址:西校区: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369号 邮政编码:266555
    南校区:青岛市市南区金坛路17号邮政编码:266071
    注:学前教育、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在南校区,其它专业在西校区。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学院于2000年10月在原青岛市职工大学的基础上成立,2002年4月与原青岛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成新的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  基本情况(见学院简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主任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规则:
    1、按照考生报考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2、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综合考虑调录到未满额的专业(不包括中外合作办学的高收费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退档。
    4、原则上认可有关加分投档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规定,按加分后的成绩参加录取及专业安排。
    5、音乐教育专业采用认定本科院校同类专业合格成绩(证)的办法,录取过程中根据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按照考生报考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美术类专业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按全省统考专业成绩由高分往低分录取。
    7、因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为高收费专业,报考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的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前与学校联系咨询,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凡没填报该专业的考生,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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