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 近年来,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特别是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 由于现有法律上的障碍,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但损害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建议,在新形势下,应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效保护特定社会群体特别是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张立勇代表介绍,当前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是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变化而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权的情况非常严重。一是因婚姻关系变化使得农村妇女不能充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村组集体组织以妇女待嫁、出嫁、离婚、丧偶等为理由,无辜取消其原本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资格。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甚至规定,本村妇女一旦同外村人或非农业户口人员结婚,无论其是否从夫家所在村组获得承包土地,或者是否迁离本村,其原先承包的土地即被收回。离婚、丧偶妇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或夫家强制收回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二是大批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的变化丧失了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丧失了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密切相关的集体财产收益,包括集体土地收益、村办企业收益等的分配权。
张立勇代表说,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现象之所以发生,前提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认为这些特定主体尚未取得或已经丧失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就此问题作出立法解释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