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 专题首页 网民问政 记者博报 报告解读 两会动态 议案提案 网聚九州表情 热点 交锋 评论 语录 花絮 世界看两会 议程
首页>2010专题汇总>2010全国两会>提案议案

汤维建委员: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 2010-03-10 10:53:30
  • 作者:
  • 来源:检察日报
“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极为关心的话题,也是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是“执行难”的生动写照。

本报北京3月9日电(记者刘卉)“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极为关心的话题,也是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是“执行难”的生动写照。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建议,建立统一的执行机构,统一行使国家执行权,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汤维建认为,由执行权威不够所导致的“执行难”,其成因主要在执行体制有欠科学性、合理性上。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具有天然缺陷。执行权属于行政性质的国家权力,而人民法院是宪法所规定的审判机关,审判和执行在权力的属性及其行使方式上根本不同。其二,目前我国的执行机构不仅分散,而且混乱。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和民事执行分而治之,未能整合在一起,做到资源优势互补,产生执行的合力。同时这三大执行权的行使机构还相互交叉。比如说,行政执行既由法院负责,又由行政机关负责。刑事执行既由司法行政机构负责,又由人民法院负责,同时还由公安行政机关负责。

据了解,英美法系国家完全将执行权从法院中分离出来,建立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均是如此。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法、日等国家,虽然将执行中的纠纷交给法院执行、法官解决,但具体的执行事项是由独立于法院的执行官来完成的。无论是哪一个国家,在设立执行机构时都充分考虑了执行中的实施行为和裁判行为,而无例外地将执行实施行为从法院权力结构中分化出去,交由独立于法院的专门机构或综合机构去行使。汤维建认为,究竟是交由专门机构抑或综合机构行使执行权,则视各国国情而定。我国应当选择由专门机构行使执行权的模式。

因此,汤维建建议,建立统一的“执行总署”,整合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和民事执行,统一行使国家执行权。具体而言,设立跨地区的三级执行机构,中央一级设立“执行总署”,直属国务院管理;跨地区一级设立执行厅;执行厅下设立执行分厅。执行机关实行独立的经费预、核算。执行机关独立于地方政府、法院、检察院,其人员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

“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还要受到法院审判权的制约,而且至关重要的是执行机关还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就执行领域中发生的任何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并就执行过程中的各种特殊情况向执行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汤维建强调。

cfq

关于我们 - 报业集团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业务拓展 - 人才招聘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1-2010   dzw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Email:webmaster@dzwww.com
繁体版由广州信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鲁ICP备09023866号 新出网证(鲁)字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