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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孙晓梅:嫖宿幼女罪应按强奸罪论处

  • 2010-03-13 1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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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嫖宿幼女罪处罚太轻,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建议嫖宿幼女一并按强奸罪论处。

去年嫖宿幼女案迭出,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建议:嫖宿幼女罪按强奸罪论处

新快报讯(特派北京记者 尹辉 曹晶晶 刘正旭 郭晓燕 廖颖谊 陈琦钿)嫌嫖宿幼女罪处罚太轻,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建议嫖宿幼女一并按强奸罪论处。

去年,贵州习水、福建安溪等地发生了轰动全国的“嫖宿幼女案”。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接受采访时表示,嫖宿幼女罪,不是对女童的保护,而是对男性的保护。

原因何在?原来,我国强奸罪法定刑有两档:一档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档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嫖宿幼女罪法定刑只有一档,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

孙晓梅分析道,设立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对奸淫“良家幼女”的行为仍按照强奸罪处罚;而对于奸淫“卖淫幼女”的行为,处罚力度与以往相比大大降低,取消了死刑、无期徒刑,只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她表示,这是男性的封建贞节观、处女情结在法律中的直接体现。设立嫖宿幼女罪表达了《刑法》对“性不纯洁”幼女的“厌弃”,是对道德有“瑕疵”的幼女的歧视。

孙晓梅说,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其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这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理应按强奸罪论处。

“然而,正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很多人在奸淫幼女的事实败露后,都强调自己给过被害幼女金钱或其他财物等作为‘嫖资’,最终将自己的强奸行为转化为嫖宿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孙晓梅说,这些人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强奸罪是一个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名。

陈凤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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