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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代表:应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

  • 2010-03-11 17:30:38
  • 作者: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记者杨金志、许晓青)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在两会上对记者表示,当前我国不少地方都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但立法滞后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他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统一规范矫正对象、矫正机构、矫正管辖等问题。
    社区矫正就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犯罪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帮助其矫正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从2002年起,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我国多个省区市已经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陈旭说,立法滞后已经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社区矫正”的明确表述,其工作内容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中。由于相关规定散乱,立法位阶不一,导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同一位阶的不同规定之间矛盾冲突。各试点地方做法不统一,也损害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容易造成权力寻租和司法腐败。
    陈旭认为,制定《社区矫正法》首先要确定社区矫正的对象。为此,他提交了一份《社区矫正法》建议草案,其中写道,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员;被宣告缓刑的人员;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如保外就医、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假释人员;开放式管理的劳教人员;社区戒毒和康复戒毒人员等。陈旭特别提到,今后可以实施周末监禁和半监禁制度,相关人员也要纳入社区矫正范畴。
    至于公检法司各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分工,陈旭建议,执行社区矫正应由罪犯所在监狱、看守所等机构提起,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决定,由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里统一实施。
    陈旭建议,司法部要内设与监狱管理局相并列的社区矫正局,统一管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中要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县以下设立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矫正机关要设立相应的人员编制,财政要全额保障。
    对于社区矫正的管辖地,陈旭认为,当前人口流动、人户分离的现象十分普遍,让所有矫正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矫正,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因此,应该以矫正对象的实际居住地为基础,采取属地管辖的方式。(完)

陶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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