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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养老补助”应立法保障

淄博代表团的杨洪涛等11位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解决破产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建议。
记者 张吉宝 报道
    晨报济南1月30日讯 “我们依法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为计划生育事业做出了牺牲,退休时应该享受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待遇却得不到落实。”说起这些,淄博某纺织企业的赵红非常无奈。1月4日,本报以《独生子女补助不能打“白条”》为题报道了很多单位不落实独生子女补助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引起了省人大代表的关注,淄博代表团的杨洪涛等11位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解决破产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建议。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国营、集体企业改制或破产,许多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与原单位或改制后企业完全脱离关系,现在这部分职工相继退休。《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从现实情况看,破产企业的职工下岗失业后,与原单位或改制后企业完全脱离关系,这部分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没有单位落实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这是全省存在的问题。
    杨洪涛表示,这个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他们建议,省政府尽快依法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落实资金来源。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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