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族文身习俗的历史回顾

2011-12-22 10:07:00     作者:    来源: 海南省政府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文身习俗;周去非;母权制;黎族妇女;屈大均;广东新语;俞大猷;骆越人
[提要] 黎族文身,历史悠久。自汉代开始,已经有文字记载。在世界的民族族群中是一种罕见的文化现象。

  黎族文身,历史悠久。自汉代开始,已经有文字记载。在世界的民族族群中是一种罕见的文化现象。

  文身,作为一种传统文化,是黎族母系氏族社会的遗存,是母权制的产物,是原始宗教——自然崇拜、祖先崇拜、图腾崇拜的艺术结晶,是黎族历史上凝聚力、号召力、生命力的标志。今天,黎族少数老年妇女身上还保留着文身的历史印痕,这些用血肉彩绘出的斑斓图画,为黎族的历史增添了璀璨的色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黎族妇女大体上不再沿袭文身的习俗了。

  黎族,源于中国骆越人。中国早期典籍所记载的骆越族习俗,涵盖了黎族;或者说,这些记载,至今还能看到残留历史印痕的,也只有黎族。

  最早记载骆越族文身习俗的,是司马迁的《史记》。《赵世家》在论到“圣人观乡而顺宜,因事而制礼,所以利其民而厚其国”时,引称海南岛上黎族文身,说“剪发文身,错臂左衽”,是“瓯越之民”,《索隐》引刘氏的话说:“珠崖、儋耳谓之瓯人,是有瓯越。”这里,当时是以肯定的语气,用文身这种特例来说明,对于“礼服”,不能强求一律,不同的地域,因为“乡异而用变,事异而礼易。”地域环境所形成的风俗,差异极大,无可厚非,包括文身。

  东汉时,杨孚在《异物志》中说:“儋耳,南方夷,生则镂其颊皮,连耳匡,分为数支,状如鸡肠,累累下垂至肩。”这段记载,是典籍中第一次将文身的线条体制及所文的身体部位加以描述。这种复杂的文身艺术,可以推断出,在杨孚以前,已经有悠久的传统。但杨孚所说的,人们文身的生活阶段,则指为出生的时候。这与后来的说法不同。北魏的郦道元,在《水经注》中引晋代王范的《交广春秋》记载,说朱崖、儋耳二郡(按:当时实指整个海南岛),“皆殊种异类,被发雕身”。文中没有指明文身是在人生中的什么时候;但下文说:“女多娇好,白皙,长发,美鬓。”这显然是说女子到了青春期。宋代周去非《岭外代答》说文身是“女年及笄”,指女子可以盘发及笄的年龄,即成年。范成大《桂海虞衡志·志蛮》也肯定了“女及笄黥颊”。赵汝适《诸番志·海南》同样认为“女子及笄即黥颊”。明清两代的载籍,说法与宋代相同,只不过像清代屈大均《广东新语》中换了一个说法:“女将欲字人”,或者像张庆长的《黎岐纪闻》说“女将嫁,面上刺花纹,涅以靛”。这样看来,东汉杨孚说黎族是出生时文身,是不对的。

  在宋代的典籍里,提出了文身的另一个问题:以文身别贵贱。宋·乐史首先提出,文身时,豪富文多,贫贱文少,“但看文之多少,以别贵贱”。周去非说“婢使不绣”。关于这一点,清代屈大均在《广东新语》中反驳说:过去以为黎女文身是美,多绣为贵,婢媵不得绣。这些说法,“皆非也!”

  历代记述黎族妇女文身的典籍不少,里面所述,多是客观记载,不加褒贬。但是,对于这种承传几千年的习俗,自东汉以来,时有主政者认为是陋习,规劝黎家妇女革除。东汉明帝永平十七年春二月,“儋耳慕义贡献”。据黄佐《广东通志》载,同年,明帝拜僮尹儋耳太守,僮尹在规定“官吏毋贪珍赂”的同时,“劝谕其民毋镂面颊”。显然,僮尹将老百姓的文身与官吏贪赂等同,都在革除之列,不同的是“劝谕”与“戒敕”罢了!“劝谕”的效果并没有达到僮尹的目的,文身的习俗并没改变,一直延续下来。到了明代,俞大猷《黎族图说》中,也提到当时有“禁文身”的建议。民国初年,政府一再下令禁止文身。但屡禁不止:“自1924年以来,官厅布告禁止,违者科罚,于是黎族青年妇女涅面者渐少。但在远山穷谷地区,涅面文身者依然如故。” 20世纪30年代,抚黎分署又雷厉风行地严格禁止文身,也收效甚微!直到现在,在黎族聚居地的某些方言,个别健在的老年妇女中,还有的在脸上、胸上、手上和腿上绣着传统的图案。最为突出的个别现象,是东方市西方村有妇女在1963年还进行文身。作为黎族传统文化,文身历史悠久,也有其相对的稳定性。

马震

editor

更多

更多新闻


相关阅读

 

 
 
 
我要评论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