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处答网友问 详解被害人审查起诉阶段七权利

2011-08-25 14:58:00     作者: 赵新婷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公诉处 网友 请问检察长
[提要] “这么多网友在反映问题啊,能解答的我都解答。”今天上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马建华对网友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大众网济南8月25日讯(记者 赵新婷)“这么多网友在反映问题啊,能解答的我都解答。”今天上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马建华对网友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打开大众论坛的留言页面,马建华仔细读了起来。看到网友的提问,马建华不禁感慨于网友问题之细,从起诉过程中审查哪些内容、审查起诉案件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到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有哪些权利义务,再到被告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为辩护人,马建华都认真考虑后做了回答。
  大众网网友“空间感应”提问说,大家都知道,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是可以行使辩护权的,同时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想问一下哪些人可以委托为辩护人呢?针对这个问题,马建华回答说,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委托为辩护人。“同时法律也有禁止性规定,即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我想知道作为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都有哪些权利?应尽哪些义务?”对于大众网网友“四方格”的这个问题,马建华详细进行了解答。她告诉记者,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以下七项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请求抗诉的权利。而需要承担的义务,马建华说,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承担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在回答网友问题时,马建华不时地查阅带来的法律条文文书,逐字逐句地仔细回答,并且询问记者她回答的清楚明白吗。马建华坦言,由于他们这个行业的术语对于网友来说可能比较晦涩,所以也在思考怎么回答能更简洁明了。“网友对公诉处的关注,对公诉处来说既是压力也是动力,以后我也会多与网友交流。”马建华说。
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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