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学李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人民法院将判决书等材料寄往李执行地公安机关,李被当场释放后未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报到,当地公安机关也未对采取李进行任何监管措施。

2011-10-21 11:11: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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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监所处处长吴家金:1、答:(1)人民法院、看守所因未交付执行造成监外执行罪犯李某漏管;(2)没有建立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档案和组织;(3)没有对监外执行罪犯李某进行监管导致脱管2、答:应当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确定执行的刑罚。
我同学李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人民法院将判决书等材料寄往李执行地公安机关,李被当场释放后未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报到,当地公安机关也未对采取李进行任何监管措施。在一年后,李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我想问:1、以上有哪些情形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2、对李审查公诉应当由检察机关哪一部门承办?应对他在哪一范围内确定执行的刑罚?

答:

检察长于家珍:这个问题请具体负责的监所处处长吴家金回答。

监所处处长吴家金:
1、答:(1)人民法院、看守所因未交付执行造成监外执行罪犯李某漏管;
            (2)没有建立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档案和组织;
            (3)没有对监外执行罪犯李某进行监管导致脱管
2、答:应当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确定执行的刑罚。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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