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侵权河南第一案"一审有果 原告公司胜诉

2011-09-10 09:50:00     作者:    来源: 中国广播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网络名誉侵权 惠康 被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原告公司
[提要] 引发广泛关注的“公司网络名誉侵权河南第一案”近日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落幕。不堪忍受深圳海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管理“中国涂料论坛”网上攻击的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一审胜诉。

  引发广泛关注的“公司网络名誉侵权河南第一案”近日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落幕。不堪忍受深圳海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管理“中国涂料论坛”网上攻击的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一审胜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0日起,被告深圳海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的网站“中国涂料论坛”上连续发表了三篇毫无根据地对“惠康”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污辱诽谤的文章,其中一篇署名为“chengshi”的人发了一篇名为《关于河南惠康公司的内幕》的文章,甚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人身攻击,文中写道:“‘惠康’是以生产假冒产品为主的建材公司,公司经理李某以前就是老巩县造假复合肥的……”在三篇文章后面,分别有33人、23人、21人连续跟帖,大都带有攻击性。  

  上述攻击文章,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2005年9月20日,洛阳凯尼克防水堵漏有限公司看到涂料在线网站发表的帖子,决定解除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书。洛阳郊区复合肥厂也随后向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发函,要求解除此前所签订的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应当立即删除或者停止传输。本案中,帖子在被告网站上留存发布达几个月,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给原告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被告在其网站的经营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有关帖子予以删除,并在“中国涂料论坛”上刊登致歉声明,刊登声明内容应经本院审定,声明保留四个月时间;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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