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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协商,如何改变“一言堂”

2012-03-14 07:21:00     作者: 张国栋 张子扬 李占江    来源: 大众网—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工资 集体协商 劳动者
[提要] “实践证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顺畅的企业,普遍呈现出职工满意度高、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特点,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也得到相应提高。”如何进一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真正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也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 本报记者 张国栋 张子扬 李占江

    劳资双方坐在一起,商谈确定工资标准、工资调整、福利待遇等问题,这样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促进合理分配机制的形成。
  “实践证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顺畅的企业,普遍呈现出职工满意度高、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特点,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也得到相应提高。”如何进一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真正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也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在造成消费力不足、内需不振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主任谷常生在长期调研中发现,由于工资报酬等经济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占争议案总数的近80%。
  “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发挥各方的力量,共同推进。”全国人大代表、青岛港集团董事局主席常德传建议,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目标,并建立完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与党政其他工作同时布置、检查、考核,督促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同时,应将工资集体协商制作为企业年检的门槛之一,通过强制手段保障职工收入。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区、市)下发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文件,15个省(区、市)将工资集体协商列入党政工作考核体系。
  “但现有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条文规定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国人大代表、衡阳电业局客户服务部经理肖利琼认为,关键是要从法律层面解决问题。她建议尽快制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地位,设立必要的强制性规定,如达到一定比例的职工提出协商要求、工会代表职工发出协商要约的,都应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不得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结果等。同时,明确必要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开展协商而拒不开展的,如协调处理无效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外,应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将企业落实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列入重点督察范围。
  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联合发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17个省(区、市)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常德传认为,可参照各地经验,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劳动关系三方工作重点,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联合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开展督导检查,联合制定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等劳动标准,为协商提供标准和依据。“三方要加快区域、行业雇主组织(行业协会)建设保障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正常开展。”
  一些人大代表曾在餐饮行业调研发现,该行业一线员工平均年龄不超过25岁,其中外来务工者比例占60%以上,且很少在一个企业工作2年以上。他们缺乏工资协商能力,难以在劳资对话平台上实现利益共赢。对此,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大学副校长邵峰晶说,工会组织应充分发挥作用,帮助员工提升自身素质,建立维权意识,增强与资方谈判的能力,从根本上改变资方“一言堂”局面。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蓝翔职业培训学校校长荣兰祥提出,与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相配套,应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相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可以规定企业半年或一年开展一次“专题性”工资集体协商,针对物价上涨幅度,及时协商确定相应的工资上涨比例,避免因物价上涨造成实际工资收入下降。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

李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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