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农民财产权,盘活农村“沉睡的资本”

2013年11月16日 22:18作者:来源:大众网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赋权于民”的理念备受关注。今天下午,省委党校经济学部副教授徐加明做客大众网时说,“赋权于民”能盘活农民沉睡的资本,扩宽了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山东省委党校经济学部副教授徐加明做客大众网 记者 韦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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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党校经济学部副教授徐加明做客大众网 记者 韦辉 摄

 

  大众网济南11月16日讯记者 尹海洋)“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赋权于民”的理念备受关注。今天下午,省委党校经济学部副教授徐加明做客大众网时说,“赋权于民”能盘活农民沉睡的资本,扩宽了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农民的财产权利,一般指的是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和集体资产的收益权。”徐加明说,农村的宅基地一直被看做是“死的资本”。“现在农民需要投资时,得不到资金,而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又不能抵押,无法变现。”《决定》中,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这就能够将这部分沉睡的资本盘活。

  不仅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决定》还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对此,徐家明认为,这体现了产权等值化。“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提高农村基地土地的价值和收益率,特别是要明确农民房屋不动产的房屋产权,增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徐加明说,现在城市的市民财产性收入很高,一套房子买入卖出就能挣近百万,而农民的房子没有独立的产权,不能实现增值。

  “土地是一样的,因为属性不一样价值就不一样,这样导致农民农村集体土地的价值是不均等的。”徐加明说,实现同权同价是对农民权利的保护,更是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护,但在实现同价同权的同时,一定要确保土地的产权问题,让改革产生的红利能够真正到农民的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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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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