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省经济普查

2013年12月03日 08:49作者:来源:中国山东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精神,做好我省普查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

  鲁政字〔2013〕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精神,做好我省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省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山东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事项的协调配合。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省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和有关服务业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经济和信息化方面的事项,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事项,由省教育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科技方面的事项,由省科技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省监察厅负责和协调处理;涉及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表彰方面的事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方面的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方面的事项,由省商务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公路、水路交通方面的事项,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产业方面的事项,由省文化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方面的事项,由省卫生厅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工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广播、电视宣传方面的事项,由省广电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小微企业统计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负责和协调;涉及中小企业方面的事项,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铁路系统的事项,由济南铁路局、省地方铁路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银行、证券、保险方面的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电信业方面的事项,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和协调。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山东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4日

  附件

  山东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孙 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张德宽(省政府副秘书长)

  潘振文(省统计局局长)

  孙杏林(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陈迪桂(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成 员:刘书伟(省编办副主任)

  王万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王 坦(省教育厅副厅长)

  李爱民(省科技厅巡视员)

  司家军(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

  李光杰(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洪军(省财政厅副厅长)

  杨喜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宇向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卢晓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范正金(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林凌家(省商务厅副巡视员)

  李国琳(省文化厅副厅长)

  李仲军(省卫生厅副厅长)

  郭凤晓(省地税局副局长)

  吉保邦(省广电局副局长)

  刘绍辉(省统计局副巡视员)

  王 建(省工商局副巡视员)

  王光辉(省质监局副巡视员)

  徐田军(省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高 勇(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范晓东(省地方铁路局副局长)

  赵喜红(省国税局副局长)

  胡宗明(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副巡视员)

  肖龙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副行长)

  王朝弟(山东银监局副局长)

  赵洪军(山东证监局副局长)

  姚 飞(山东保监局局长助理)

  李宏伟(济南铁路局总会计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刘绍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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