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远:关于土地变现,助农民贷款的建议

2013年12月24日 13:58作者:来源:

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以农村住房所有权人为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以以本人或第三人的农村住房做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经审核,并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价值评估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登记证明。申请人可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用于创业和发展再生产。

    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土地流转速度加快,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经营实体逐渐增多,农民已经有了强烈的金融需求,普遍存在短期贷款的需要。2013年12月召开的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努力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因此建议政府:
    一、农民手中最大的财产就是土地。因此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快推动宅基地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增强农民土地的变现能力,以解决农民贷款“抵押物”的问题。
    二、目前农民贷款主要来源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因此建议政府,在推动农村信用社银行化改革的同时,在农村重视发展村镇银行以及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和民营银行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增加农民的贷款渠道。
    三、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以农村住房所有权人为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以以本人或第三人的农村住房做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经审核,并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价值评估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登记证明。申请人可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用于创业和发展再生产。
    四、完善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制度,分散农村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政府部门要建立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制度,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房抵押贷款贴息,减轻农民融资成本。
    五、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人在无力偿还贷款情况下而需对农房进行处置时,相关单位应尊重并协助执行法院对抵押物的裁决,办理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农村住房管理部门应依据变更后的土地使用证办理相应的农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六、银行金融机构在农房抵押出现不良时,应采取多渠道的救济措施,不能以农房不能抵押为由追溯相关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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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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