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对我省新型城镇化的建议

2015年01月19日 15:48作者:来源:大众网

近年来,我国有的地方的规划领域出现了腐败问题,就是与权力过度集中、民主流于形式、缺乏社会监督有关。“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深度参与。否则,就难言对公众利益的充分顾全,就难言高水准的规划民主。

  我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充分考虑。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发言指出:“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山东积极实施城镇化战略,促城乡统筹发展。我省各级规划主管机关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由于社会公众(或公众代表)少有参加论证会、听证会的机会,无法深度参与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导致规划难以顾全公众利益;同时由于权力过度集中,容易诱发权力运行风险。例如有的城市规划,路网间距过大、路网密度过稀、配套设施距离较远且不齐全,导致居民公交出行不便,出行被迫“绑在小轿车轮子上”。不仅正常的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而且导致出行成本提高、交通拥堵和停车难,同时抑制了各种便民、利民行业的发展。再比如:有的地方领导滥用职权,袒护房地产商,不仅坑害广大业主,而且给城市建设增添了败笔,给城市带来永久的伤害。

  一般来说,每项重点规划的编制应该都经过意见征集、听证、论证,意见再征集、再听证、再论证等多个阶段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过程。编制的各个阶段都应该征求民意,而不仅局限在其中某一阶段。同时,应谨防将规划行政权力“过度集中化”、“私有化”倾向。非上级领导,其他人一概“无权”过问。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公众利益、有违社会公平,而且容易引发职务犯罪,损害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人民对政府的信任。

  近年来,我国有的地方的规划领域出现了腐败问题,就是与权力过度集中、民主流于形式、缺乏社会监督有关。“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深度参与。否则,就难言对公众利益的充分顾全,就难言高水准的规划民主。

  因此,在我省新型城镇化向前推进的过程中,公众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依法拥有广泛的意见表达权和评议权,能够在各个阶段参与意见征集、座谈会和听证会,在规划最高决策机构拥有评审权和投票权,是我省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更好的维护公众利益,规范权力运行,我建议:

  1、依法赋予和保障社会公众及公众代表的规划编制参与权。

  省里出台《关于山东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公众深度参与规划编制纳入制度保障,依法保障公众的规划参与权。引导规划编制工作向民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编制规划的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在过程中的任一阶段,公众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发表意见,并有机会受邀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实现更高层次的规划民主。

  2、学习深圳和香港,深化市一级政府的规划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省会济南为试点,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规划局的上级,规委会负责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设计的评审、审议和审定。作为最高规划决策机构,规委会做出的各种决策为最高规划决策,规划系统内任何组织和机构不能更改。

  2、制定科学、完善、详细的规委会制度。体制之外、熟悉规划知识、能代表公众利益的人士进入规划委员会,代表公众行使规划的评审权和投票权。5年内将其占比逐步提高到51%。其他各市也应结合本市实际,尽早成立规委会,并逐步提高业外人士占比。

  3、建立以规划委员会为主体的规划行政管理架构,打破权力“垄断”。科学进行业务分工,建立并加强各级、各部门的工作,密切同群众的联系。

  4、逐步赋予规委会更大、更宽的评审、审批权,建立科学、完善的评审流程体系,实现规划过程的透明化、公开化、互动化,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人性化。规委会网站将审批的各个环节向社会公示。分阶段征询社会意见,公开社会各界的留言。分阶段举行听证会、座谈会。

  5、建立城市规划应急调整修编机制,避免“过时规划”;对于规划过失,应建立责任追究和倒查处理机制。

  6、力戒“崇洋规划”、“崇高规划”、“政绩规划”和“商人规划”。

  随着我省新型城镇化步伐的加快,现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越发凸显。深化这一领域的改革已经刻不容缓、迫在眉睫。这对维护公众利益,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群众满意度,实现高层次的规划民主,加强公众监督,防止权力滥用,预防职务犯罪都有巨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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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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