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或维权,都应在法律轨道上进行

2013年08月15日 12:39作者:齐林志来源:大众网

  如果双方都能把法律放在第一位,把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就不难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聚焦等涉嫌非法拘禁案风波③

  执法或维权,都应在法律轨道上进行 

齐林志

  “挖掘机开进拆迁中的村庄,‘钉子户’扣押挖掘机 驾驶员被拘”……近日,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金沟子村发生的一起冲突事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争议。(据新华社8月14日消息)

  类似这样的事件时有耳闻。一个是执法方,一个是维权方,笔者以为,不管哪一方,都应该遵守法律,执法者要依法行政,维权者要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现在的舆论和公众,看待类似事件往往会出现这样的误区:同情弱小,批评强势。不看对错,不看是否违法,认为弱小的就是对的,就应该受到支持。强势的就是错的,就应该受到批评和攻击。而实际情况则是,弱小的不一定就守法、合法,强势的也不一定就非法、违法。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不妨举个例子:现在人们对城管的印象普遍不好,因为他们经常打人,与沿街商贩发生肢体冲突。笔者以为,城管采取强制措施肯定不好,但在车流人流拥挤的马路上,占道经营也是不对的,因为这种行为影响了多数人的安全出行。相对于城管,商贩是弱势,但我们不能因为他们是弱势,就支持他们影响公共交通。当然,我们坚决反对城管采取暴力行动,暴打商贩。

  再如今年6月7日发生在厦门的公共汽车纵火爆炸事件。当事人陈水总不满于相关部门给予他的待遇,在公共汽车上预谋纵火,造成巨大人员伤亡。陈水总本来是弱势,但是,当他制造爆炸、造成重大伤亡时,这种极端行为就是严重犯罪了。难道我们还能因为陈水总属于弱势而同情他、支持他吗?

  具体到拆迁也是这样,人们往往同情“钉子户”,反对政府的拆迁行为。钉子户的形成原因很多,最大原因就是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钉子户的要求,有些是合理的,有时也是为了个人利益而不顾公共利益。比如要修一条公路,有一个村庄需要搬迁。政府在修建公路前首先要考察、论证、征求民众意见,然后依法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当这个村庄的大多数村民都同意拆迁方案时,公路就可以动工兴建,不能因为几个钉子户而影响公共利益、影响大局。在陈宝成一案中,即使拆迁者和被拆迁者利益不一致,村民拘禁拆迁挖掘机驾驶员、甚至向驾驶员泼汽油,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甚至犯罪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情弱小、支持向驾驶员泼汽油的行为,就等于纵容违法、支持违法。维权没有错,但必须通过法律手段。

  笔者认为,政府应该依法行政,民众应该依法维权。如果双方都能把法律放在第一位,把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就不难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失去理性、目无法纪、采取极端方式的“维权”,只会让事情越来越糟。

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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