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厅面复“户改”:职业、住所稳定可进城落户

2013年01月28日 21:32作者:王磊 张帆来源:大众网

在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十一届省政协委员邓相超向大会提交了《加快特色城镇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建议,经立案办理后,今天下午,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有关负责人当面回复称,目前我省对于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允许在居住地落户。

十一届省政协委员邓相超向记者介绍提案的有关情况。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给邓相超《加快特色城镇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议的当面回复

    大众网济南1月28日讯记者 王磊 张帆)在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十一届省政协委员邓相超向大会提交了《加快特色城镇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建议,经立案办理后,今天下午,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有关负责人当面回复称,目前我省对于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允许在居住地落户。
  委员建言户籍改革,省公安厅24小时内速办提案
  昨天下午,邓相超提交的《加快特色城镇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议,被立案后,提案涉及户籍制度改革的部分交由省公安厅具体承办。今天上午,省公安厅有关部门与其联系,并约定于今天下午当面回复。在提案中,邓相超建议,应探索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放宽落户条件,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籍登记,加快对在城镇就业和居住的农民的转户步伐,让进城农民工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使城镇化成果更多地惠及农村和农民。
  山东已出台改革措施,职业、住所稳定可进城落户
  今天下午,公安厅的面复人员说,对于这个建议,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9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对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允许在居住地落户,进一步降低了流动人口落户门槛,实行按实际居住地登记落户。
  同时,省政府2012年5月出台《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并于当年10月1日实施,规定流动人口持有居住证享有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从制度上为流动人口享有户籍人口权益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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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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