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或取消经适房货币直补 明年公租廉租并轨

2013年12月24日 13:55作者:来源:大众网日照

近日,日照市政府法制网发布《日照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办法》中提到明年起,不再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并有望实现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并轨,并轨后统称公租房。

  大众网日照1224日讯记者 张希嘉)近日,日照市政府法制网发布《日照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办法》中提到明年起,不再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并有望实现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并轨,并轨后统称公租房。 

  记者在《日照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看到,日照街道、石臼街道、秦楼街道、北京路街道、奎山街道、卧龙山街道范围内的城市住房保障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中,城市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方式,解决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要,不再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另外,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办法》中提到,日照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负责全市的住房保障指导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城市住房保障备案和市级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配租的分配、运营管理等工作。 

  房屋建设:公租房成套住房单套60㎡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基本居住需要。 

  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在商品住房项目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中配建、相对集中建设、回购社会闲置的各类住房、公寓等多种方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整体项目中应当同期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 

  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园区,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日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园区或者企业职工出租,只租不售,多余房源由政府回购或者出租给其他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也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供应。 

  住房申请: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享受 

  住房保障的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其中,租赁住房补贴面向城市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办法适用范围内常住户口;夫妻双方平均年龄28周岁以上,包括单身、单亲家庭;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线以下;无房或者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需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办法适用范围内居住证;市区内无住房;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行政事业性单位或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在编或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 

  补贴标准:租赁住房补贴分三档 每年发放一次 

  租赁住房补贴分中等偏下、低收入、低保特困三个档次,分别为补贴标准的50%70%90%,补贴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租赁住房补贴按家庭人口补贴,补贴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每年发放一次,先租后补,不租不补。 

  日照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每年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市场租金变化情况,按照3人家庭住房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确定或者调整每人每年补贴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按市场水平确定,对承租者实行租补分离,租赁住房补贴最高不超过所承租住房的租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按市场租金标准的30%发放补贴,未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予补贴。 

  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城市居民,由街道办事处按年度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承租政府投资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及时、足额缴纳租金和其它应当缴纳费用的前提下,由单位统一到街道办事处按年度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办法》实施后,日照市人民政府2006731日发布的《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111013日发布的《日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0923日发布的《日照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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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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