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教师体罚学生引起的思考

2013年07月03日 18:38作者:庄磊来源:光明网

近20名十四五岁的男孩双膝跪在操场上,或低头沮丧,或四处张望,这令人震惊的一幕发生广西桂平市大洋中学。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各地《教师管理条例》都提出了“教师必须为人师表,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学生享有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等规定。

  近20名十四五岁的男孩双膝跪在操场上,或低头沮丧,或四处张望,这令人震惊的一幕发生广西桂平市大洋中学。昨日,一个“学生被老师罚跪”的帖子在各大论坛迅速传播,引发众多网友围观,发帖人称自己因为在网上曝光了此事,“影响学校声誉”而被学校开除。(南方日报 11月1日)

  同样是《南方日报》的消息,11月2日,网友爆料称“慈溪某小学的孩子被要求脱了裤子在操场上跑步”,并且配发了学生“脱裤跑”的图片。该小学校长兼党支部书记胡孟才向记者证实确有此事发生,并表示“该老师已经几次提出辞职,并且在全体教师会议上做了深刻检讨,学校也对她进行了严肃的教育,希望网友能再给她一个机会”。

  看到这里,笔者想起了这几个月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校园事件中,有很多都是由于老师处罚学生方式不当而引起的。似乎现在的学生从幼儿园到大学,都是生活在水深火热当中,不是面对老师的严厉体罚就是被校园暴力缠身。在媒体有意无意的关注报道下,各种各样“残害祖国花朵”的事件被挖掘了出来,向我们展示了堪称“中国学生血泪史”的校园暴力事件集录。

  不可否认,学校老师体罚学生是一个延续千年的教育陋习,从古至今的学生几乎都经历过这样的教育。在古代的时候,老师的地位与家长是同等的,甚至有“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的说法,老师惩罚学生是不需要那么多理由的,这是旧式教育的弊病,也是中国教育不够先进的表现之一。但是,随着时代的改变,人们的教育观念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西方教育中师生平等的观念渐渐深入人心,家长和学生在关注学习进展的同时,对于学生自身权益的保护也越来越看重。

  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各地《教师管理条例》都提出了“教师必须为人师表,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学生享有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等规定。但是,如何把握这个度又成了一个新的问题。对于问题学生,老师该不该处罚,怎么处罚才能既取得教育效果,又不会侵害学生的利益呢?这是老师们,尤其是中小学教师普遍头疼的问题。有的家长明事理,能够分辨得出老师的那些行为是教育,那些行为是侵害;可是也有的家长就认为自己的孩子是去学校里面学习的,不是受老师气的,他们对老师的任何惩罚措施都非常抵制,甚至还到学校去“评理”。而这些家长的行为也严重影响了教学活动的进行,到最后,学生学不到东西,他们又会责怪老师没有教育好学生。

  不过,部分教师素质偏低,对待学生的错误态度粗暴,处理方式很欠考虑,致使有的学生受到了精神和身体的双重伤害。对于这些完全将自己凌驾于学生之上的老师,我们就应该给予严厉的处分,甚至清除出人民教师的队伍。可是对于那些以更好的教育学生为目的,对学生稍事惩戒的老师,我们的社会也应该给予宽容的态度。同时,我们的立法部门是否应该在立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之时,也颁布一些能够切实保护教师利益的法律法规呢?

  而各个学校也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教师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制度,不要等到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时,全部以“这是教师的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的借口进行推诿。对于学生的投诉和不满,学校应予以相应的重视,不要把这些当成无关紧要的小事来处理,这样不仅无法维护学校的声誉,更不能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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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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