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食品安全监管十大案例曝光

2013年03月13日 19:01作者:肖建生来源:湖南日报

省工商局副局长、省消委会会长阳芳华,在今天召开的3·15新闻通报会上,公布了2012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十大案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怀化市工商局作出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猪油100公斤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0元的决定。

  本报3月12日讯(记者 肖建生 通讯员 许英)省工商局副局长、省消委会会长阳芳华,在今天召开的3·15新闻通报会上,公布了2012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十大案例。

  这十大案例是:邵阳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湘潭县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岳阳市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娄底市经营霉变食品案、长沙市更换标签销售超过保质期餐包案、岳阳市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怀化市销售假冒“蒙牛”牌乳品案、怀化市无照经营及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津市非法生产销售地沟牛油案、张家界市经营含罗丹明B干辣椒案。

  从公布的这些案例看,目前假冒伪劣食品、有毒食品在市场上仍然很多,有些案例性质严重,如2012年4月,怀化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实,当事人彭某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擅自收购“烂油”加工工业油脂和利用回收的猪肉熬制猪油销售,构成无照经营行为;同时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构成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获利8000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怀化市工商局作出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猪油100公斤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0元的决定。

  又如2012年6月19日,津市市工商局联合公安部门,查获了一起非法生产销售地沟牛油案。经公安部门侦查,雷某从2006年开始从津市市及益阳市的屠宰户收购只能用作工业用的废牛油,通过加工并添加非食用物质而成食用牛油,批发给黄某、刘某、张某、郑某4人销售。黄某等4人违反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津市市工商局对黄某等4人分别作出罚款30000元的决定。雷某已被公安机关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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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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