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提请列入立法计划 春天供暖写入草案

2013年07月29日 22:30作者:盛堃来源:大众网

今天上午,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山东省供热条例》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看天供暖”这一人性化措施被写入草案送审稿。

  大众网济南7月29日讯(记者 盛堃)今天上午,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山东省供热条例》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看天供暖”这一人性化措施被写入草案送审稿。

  据了解,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德州代表团邢建刚等10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山东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议案》(第5号),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大会议案。 在昨天开幕的省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焕彩作了第5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杨焕彩在报告中介绍说,7月份,省政府法制办将条例草案发布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已具有很好的社会基础,现已正式形成了《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他表示,目前,制定我省供热条例的条件已经成熟,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山东省供热条例》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并请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立法的有关工作。

  根据草案送审稿的规定,在正常的室外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室内采暖系统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按面积收取采暖供热费的,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热费的100%。

  “看天供暖”这一人性化措施也被写入草案送审稿,其中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采暖供热期起止时间,并根据气象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供热日期。供热企业有擅自变更供热日期的;不向最终用户收取供热费的;拒绝用户直接交供热费的等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初审编辑:刘宝才
责任编辑: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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