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13-0360001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鲁质监监发〔2013102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

改善营商环境  为小微企业发展

做好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市质监局、相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建设国内领先营商环境研究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我省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统称“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小微企业开展如下技术服务和政策扶持工作:

一、充分认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

小微企业是《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确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四新”型企业是《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所确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企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中央与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众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是小微企业在经营发展中仍然存在诸多难以应对的重重困难。除外部环境外,经营成本高、管理水平落后、检测技术手段薄弱、缺乏资金、缺乏高水平的管理及技术人才等因素严重困扰小微企业的发展。质监部门是主管标准、计量、质量、认证、特种设备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具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检验检测专业资源,充分利用职能优势帮助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是质监部门服务经济发展,改善营商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各级质监部门、所属技术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和服务力度,为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加快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

优化营商环境,为小微企业做好服务,需要各级质监部门加快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努力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各市县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小微企业聚集的区域,充分发挥技术机构的作用,为小微企业在产品质量检测、计量检定、标准查询、人员培训、认证认可等方面提供服务。已经建成的国家和省级质检中心,要发挥技术资源的辐射和支撑作用,为“四新”型小微企业开发新产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服务。对于建设初期无能力建设实验室的小微企业,在产品研发、创新过程中提供产品检测服务,需要有偿服务的,要减免缓相关费用。帮助小微企业开展人员培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指导小微企业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加强品牌建设,促进小微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三、服务小微企业的具体措施

(一)免收小微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二)取消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计量授权证书费、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等四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免费为小微企业提供下列技术咨询服务

1、标准、计量、质量、认证、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标准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在用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托管和跟踪服务,及时传递标准变化情况;为小微企业聚集区提供联盟标准制定的指导、咨询等相关服务;支持具有专利技术的小微企业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订。

2、为小微企业提供特种设备、特别是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在合理选型、优化配置辅助设备、加强水质处理、合理选配燃料等方面的指导,推进企业节能降耗。

3、为小微企业提供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技术查询、检索服务、疑问解答;当特种设备检验发现问题时,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帮助整改,减少设备待机时间,提高企业生产效率。

4、对于从事纤维、纺织、新材料纤维生产的小微企业提供技术知识咨询服务。

(四)免收培训费。根据小微企业需要,质检、特检、纤检等技术机构可免费为其培训检验检测人员;也可派出检验检测人员到企业开展现场实用性培训;对有质量认证需求的小微企业,免费为其进行认证标准换版培训。

(五)为小微企业建设实验室提供免费技术咨询服务。包括对实验室规划设计、功能布局、实验仪器和耗材的添置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咨询,帮助小微企业提高自检能力。

对申请企业性质独立法人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取消其申报时必须提供有关行业部门的推荐意见或所在市质监局的推荐意见。

(六)免收计量检定、校准现场服务费。为有需求的小微企业提供计量检校上门服务,并免收检校人员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现场服务费用。

(七)帮助小微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小微企业,帮助其查找质量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指导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等。

(八)开放实验室。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小微企业技术人员可以带课题、带难题到质监系统所属技术机构共同开展技术研究,也可以参与检验检测分析过程。

(九)取消2013年下半年对全省小微企业定期监督检查增补计划的审批;2014年对小微企业实施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由每年两次减少为一次,对确需实施两次定期监督检查的,免收第二次检验费(上半年定期监督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十)在以下项目中减免服务收费。对小微企业申请车载气瓶和气瓶充装鉴定评审,减少20%的收费;为小微企业提供条码印刷品委托检验免费检测5个批次;小微企业购置标准时,减少50%收费;对小微企业申请计量新产品委托检验减免40%收费。

各级质监部门、直属技术机构要将落实上述措施的具体服务内容在业务受理窗口公布,凡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划分标准的小微企业在申报时,均应按以上措施办理。

四、加强领导,确保优化环境工作取得实效。

优化营商环境是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的系统工程,质监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认真研究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和效能的措施,实实在在为营商环境发挥质监部门服务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各级质监部门和所属技术机构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服务措施落实到位,为小微企业创造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本意见自20131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1231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922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3年9月2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