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年社团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20日 20:41作者:来源:大众网

山东省青年社团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年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的结社自由,保障青年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青年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青年社团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发挥青年社团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1998年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共青团中央《全国性青年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中青发[1999]38号)的规定和山东省民政厅2002年制定的《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省青年社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青年社团是指依法成立的冠以“山东省青年”、“山东省青少年”、“全省青年”、“山东省学生”、“山东省大学生”等字样或相关字样的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合会、促进会、联谊会等组织,由共青团山东省委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并作为山东省青年联合会会员团体。

  第三条 山东省青年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党的中心工作为指导,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活动,协助党委和政府管理社团青年的工作,沟通会员与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之间的信息,促进共青团事业及本社团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 山东省青年社团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山东省青年社团的业务活动受共青团山东省委的指导,其资格审查、年检等具体管理、协调工作由团省委统战联络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凡申请成立新的全省性青年社团,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其筹备组织按要求备齐所需材料,向共青团山东省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共青团山东省委审查、出具资格审查意见并上报省民政厅。

  第七条 申请资格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社团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三)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四)筹备组织负责人组成及其个人简历;

  (五)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地址、电话、联系人及房产使用证明;

  (六)设立不低于3万元的专门银行帐户,并出具验资证明;

  (七)社团筹备工作简况;

  (八)社团成员数额;

  (九)有关单位、个人的发起倡议书。

  第八条 团省委统战联络部在确认全省性青年社团具备成立条件后,应出具资格核查意见,并报团省委党组审定。

  第九条 山东省青年社团的章程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载明必要事项。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团省委有关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对山东省青年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青年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监督青年社团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活动,并履行注册登记手续;

  (四)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审核。

  第十一条 山东省青年社团实行归口管理。各社会团体的归口部门对所属全省性青年社团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机构建设、财务活动、人事管理、召开研讨会和对外交往、接受资助等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团省委对其负有领导责任。归口部门按照申请时的挂靠单位确定。

  第十二条 山东省青年社团的会员应是单个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的山东省青年社团,应按年度按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所收会费的30%),如期向山东省青年联合会缴纳会员团体会费。

  第十四条 山东省青年社团举行换届选举、召开重大会议、举办重要活动、修改社团章程及变更社团法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重大事项应事先将工作报告、活动方案、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上报共青团山东省委。经团省委党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山东省青年社团的变更或注销,应报团省委审定后,由团省委统战联络部向省民政厅申报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山东省青年社团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全年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第十七条 山东省青年社团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必须报团省委批准。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机构的,必须报团省委和民政厅批准。

  第十八条 山东省青年社团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长期兼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必须建立党组织。社团中的党组织要按照《党章》的要求确定设置形式,党组织领导机构任期届满,要及时换届改选。要选好配强社团党组织负责人,保证党的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第十九条 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青年联合会应以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山东省青年社团开展有利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地方性青年社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团省委统战联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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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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