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校规频出背后的教育法制盲区

2014-03-26 15:06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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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金职院医学院制定的早自习管理制度引发热议。各级学校制定的校规绝大部分是针对学生的,制定校规的行为是学校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而校规的目的则是为了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

  近日,浙江金职院医学院制定的早自习管理制度引发热议。9条处理程序里有不少“富有创意”的规定:比如第1条“早自习早退几分钟,晚自习就晚下课早退时间的5倍”;第3条“早退者罚钱用作班费,早退1分钟罚5元,2分钟罚5的平方,3分钟罚5的三次方,以此类推”等等。(3月21日《钱江晚报》)

  每隔一段时间,各地学校就会爆出一些“奇葩校规”。当“女教师工作满三年后方可怀孕”的校规刚被废止后,近日,浙江一所高校又制定校规,通过“创意”罚款来防止学生迟到早退。诸如女生不要穿短裙进教室、禁止异性同学校园内近距离聊天、男女生交往须5人在场且地方明亮、男女学生开房视为“买娼”等等令人匪夷所思的校规,很多已然碰触到了法律的界限。

  各级学校制定的校规绝大部分是针对学生的,制定校规的行为是学校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而校规的目的则是为了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校和教师的权利,但这些权利的行使却不应与其他法律相冲突,更不能借教育学生之名行与教育背道而驰之事。《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四项基本原则。教育是为了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而发展自然应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之上。反观当前学校借以教育学生之名制定的各类校规,很多都没能与学生的身心发展特征相挂钩。只是为了成绩和升学率的保障,人为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才制定出种种有悖于法律观念和教育理念的校规。

  “奇葩”校规频出,原因有多方面。既有学校管理层面的,也有教育理念层面的,这些都是当前学校教育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制约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但学校作为培养人才的教育机构,国家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了学校的权责与义务。学校行使自身的教育教学权利,首先应当守法为大前提,然后再去反思自身管理和教育理念等专业层面的问题。教育学生知法守法也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但当学校以教育学生的名义首先去违背法律之时,这种教育究竟还有多大意义?

  长久以来,学校就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一不小心,就撞上了法律的界限。以违背法律准则的规定来让学生遵纪守法,当前学校教育中的这一“壮举”着实像一个笑话。“奇葩”校规之所以惹人愤怒,不仅仅是因为校规的不近人情、不通情理,更在于其违背了基本的法律观念,侵犯了学生原本应有的合法权益,这才是“奇葩”校规难有立足之地的根源。

  文/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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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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