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两孩”政策细解:“抢生”可补办生育证

2014-05-30 17:53:00来源:大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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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修改决定的通过,标志着我省正式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

  大众网济南5月30日讯(记者 马俊骥)今天下午,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山东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情况。并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界定二孩的“时间节点”问题进行了回答:以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时间为节点,2013年11月12日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正式生效之前(2014年5月30日),单独夫妇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可补办生育证。

  “单独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两孩”不是“二胎”

  今天下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修改决定的通过,标志着我省正式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

  山东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强调,“单独两孩”不是“单独二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单独两孩”而非“单独二胎”是强调生育的“数量”而非“胎次”,如果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适用“单独两孩”政策。

    政策以修改决定的形式实施,单独夫妇须符合三个条件

  大众网记者在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山东省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形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正式在全省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可以根据各自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

    政策落地前“抢生”进行批评教育,再生育后停享独生子女奖励

  对于单独夫妇在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前已经生育或怀孕的,山东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以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时间为节点,2013年11月12日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正式生效之前,单独夫妇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

  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应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政策实施后我省生育水平波动不大,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会放松

  山东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该负责人说,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全省未来3—5年内出生人口将有所增加,生育水平会出现一定幅度的升高,给卫生、教育等配套公共服务带来压力。我省已经对政策实施风险进行了全面评估,研究制定了具体预案,主要包括加强宣传引导、完善配套政策、切实搞好服务等内容,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做到政策实施过程风险可控,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人口总量保持在规划目标之内。

  该负责人强调,“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放松,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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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王云峰

责任编辑: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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