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归侨子女升学受照顾 可享40天探亲假期

2014-12-29 16:10:00来源:大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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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山东省侨办主任刘方会在发布会上介绍了《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情况。《条例》共35条,明确规定了归侨在报考普通高中、普通高等学校时可根据政策予以照顾,归侨赴海外探望子女可享受每4年1次,每次40天的探亲假期,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可享受国家退休待遇。

山东归侨子女升学将受照顾 海外探亲享40天假期

  大众网济南12月29日讯(记者 赫洋)今天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山东省侨办主任刘方会在发布会上介绍了《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情况。《条例》共35条,明确规定了归侨在报考普通高中、普通高等学校时可根据政策予以照顾,归侨赴海外探望子女可享受每4年1次,每次40天的探亲假期,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可享受国家退休待遇。

  刘方会介绍说,山东是长江以北重要的侨乡省份,山东籍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120万人,分布在世界97个国家和地区,以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巴西、加拿大居多,在近20个国家和地区成立了200多个同乡社团组织。山东省内归侨侨眷120万人,主要集中在烟台、威海、潍坊、临沂、日照、青岛、济南等市。1991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实现了山东省侨务立法零的突破,也是我国的第一部涉侨地方性法规。为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更好地维护归侨侨眷和侨胞的合法权益,充分涵养侨务资源,进一步凝聚侨心、争取侨力,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从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战略的全局出发,作出了制定《条例》的重大决定。《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领导和诸位代表对《条例》予以充分肯定,先后经过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两次审议,得以顺利高票通过。

  《条例》共35条,涉及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山东省的政治、财产、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扶贫救助、出入境等多方面的权益保护,内容较为全面、丰富,规定较为具体、明确,操作性更强。

  《条例》强化了侨眷参政议政权利,《条例》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较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同时,华侨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华侨在本省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华侨在本省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合法就业手续,并持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劳动合同等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同时,《条例》还注重保障华侨子女、三侨考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条例》规定,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录取分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权利。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假期,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子女,参照已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的规定享受探亲待遇。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改探兄弟姐妹,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即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

  在出境定居归侨侨眷养老金领取、回国就医、养老保险等权益方面,《条例》规定,归侨、侨眷退休(离休)后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退休(离休)待遇,其养老金可以书面委托他人领取;委托他人领取养老金的,应当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归侨、侨眷退休(离休)后出境定居又回国就医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离职费以及相关待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应归属其本人的费用,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出境前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继续参保缴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出境前参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此外,《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持贫困归侨、侨眷纳入当地扶贫规划,在政策、资金、科技、信息等方面优先给予帮助,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侨眷,由民政部门批准其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归侨、侨眷,由民政部门批准其享受供养待遇;需要集中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供养。对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且无养老金、退休金收入,或者孤寡残疾、患有重大疾病的归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对符合住房保障和危房改造条件的归侨、侨眷家庭,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纳入住房保障供应范围。符合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条件的归侨、侨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关救助或者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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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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