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老人有权拒绝"啃老"禁止强行分开赡养

2014-09-28 16:18:00来源:大众网 作者:于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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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家庭与赡养”,明确规定,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老人有权拒绝为子女提供经济资助;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大众网济南9月28日讯(记者 于潇潇)今天下午,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老龄办负责同志解读新修订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大众网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保障老年人权益,新《条例》明确规定,老人有权拒绝为子女提供经济资助,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等。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新《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家庭与赡养”,明确规定,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老人有权拒绝为子女提供经济资助;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山东省老龄办副主任肖培树对这些规定进行了逐一解读。关于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肖培树说,这是一条禁止性规定。设定这一规定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是在部分家庭中,有些子女在分家时因为经济纠纷和财产分割产生矛盾,将其根源归结于父母,认为老人处理不公,有意偏爱一方,为了报复老人,违背老人意愿,采取分开赡养的方式,不让老人往来;二是有的子女在生产、生活中与父母其中的一方产生矛盾,在履行赡养义务时违背老人意愿,选择性地直接供养照料另一方,人为地造成父母双方相互隔离的生活状态。为了杜绝这种现象,让老年人根据双方的意愿,携手相伴安度晚年,条例作出了这一禁止性规定。

  “生活中,出于就业、竞争压力和子女的依赖惰性等方面原因,消极、恶意的‘啃老’现象时有发生。这一现象容易引发很多社会问题,也让老人左右为难,心情焦虑。”肖培树说,条例从保障老年人权利的角度,明确规定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这一规定,既有助于促使年轻人参与社会发展,自强自立,自食其力,也有助于倡导和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让老年人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财产,安排自己的晚年生活。

  关于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对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这属于倡导性规定,体现了立法的指引、教育和评价的规范作用,目的在于促使家庭成员更加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尤其是促使赡养人全面履行赡养义务,不仅停留在经济上供养,而且要做到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关于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家庭暴力除了打骂、虐待等硬暴力外,还应包括忽视、冷落老年人的冷暴力,比如,家庭成员对老年人冷言冷语、爱答不理、漠不关心等,都严重伤害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此,《条例》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这是对上位法的援引、重申,旨在强调对老年人人格、尊严的维护,促使赡养人更好地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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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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