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海君:网络立法应把技术和法律相结合

2014-10-25 12:20:00来源:光明网-法治频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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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党这个问题,标题党要分情况来处理,有些是代表个人得观点,并不是有意的误导别人。

卢海君:网络立法应把技术和法律相结合

  标题党这个问题,标题党要分情况来处理,有些是代表个人得观点,并不是有意的误导别人。我要谈一个问题就是网络空间的科学立法问题,这个在报告中也明确指出了,应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但是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互联网时代和前互联网时代有不一样的地方,比如他有虚拟性,他发展非常迅猛。我们立法的时候就应该遵守三个方面的原则:

  第一,要有保守性同时要有前瞻性。立法的时候在没有看清楚的时候应该等等看,让互联网产业、消费者群体、企业自己探索,不然有可能阻碍创新。另外是前瞻性,咱们的立法应该想的长远一点。法律方面归置的对象要分清楚,不是技术本身,而是技术行为。应该为新技术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比如说点对点传输,可能传很多东西,如果贸然规定这个不允许,反而不符合互联网分享共享的精神。

  另外一个方面基于互联网的特点在立法的时候跟技术规范标准结合起来。一个是技术规范的法律化,一个是法律规范的技术化。刚才个个都谈到了标题党,我们让新华网、人民网人工来监控成本非常高,我们应该让相关产业中成熟的技术规范法律化,比如说在作品的保护中有版权的,如果某一些作品不想让他分享可以用特定的格式来遵守,另外我们把法律规范技术化,我们指定的互联网领域的法律规范不能给产业发展带来过度的负担。比如说避风港原则,我们既把法律规范能够提升到规范法律的层面,另一方面也让他的执行在很多情况下是低成本。

  第三,在互联网立法中应该采取报告中所说的民主立法,也就是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今天就是这样的情况,社会各方有序参与。互联网时代很多问题可能要做利益的平衡而不是说偏听一方的意见,刚才妈妈团说了很多问题,她可能不太了解专业立法的情况。我觉得在立法机关主导引导的情况下加强各方的参与,平衡各方的利益。比如说我们要教育下一代,这个教育不能依靠互联网,比如说主编怎么教育下一代,他要发表自己观点,有可能有误导,但是这种可能性允许一定范围的存在,但是有一些明显误导的可以通过某些技术规范加以实现。假如说网络传播这一方没有尽到义务,可以给他一定惩罚。比如说版权界有一个三次出局,这样更有效的发挥法治的教育。应该要有立法机关的指导性同时也要加强参与性,才能把互联网未来做的更好。

  还有一个个人得观点,咱们的互联网不是一个全新的世界,他是我们物理世界的延续,在互联网弄一个全新的立法,我觉得是不现实的,我在世界范围内也没有看到这样的立法,可能还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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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王雅淇

责任编辑: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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