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制度

2015-06-30 16:13:00来源:大众网作者:

  为进一步规范省卫生计生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程序,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营造有利于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宣传处负责受理新闻媒体对委机关的采访申请。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向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如确有需要,应当征求本处室负责人和宣传处意见,报分管业务工作和宣传工作的委领导审定。

  第二条 实行预约制度。新闻媒体申请采访,应提交《山东省卫生计生委新闻采访受理表》,预约采访时间。

  第三条 妥善处理未约访的新闻媒体。未履行预约程序,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当面提出采访要求的,应先履行采访申请程序,再视审批情况安排采访。

  第四条 实行审批制度。宣传处负责审查采访媒体和记者资质、采访主题和提纲,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分管业务工作的委领导和相关处室接受采访和核稿的意见。分管业务工作的委领导和相关处室同意接受采访的,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委领导作出办理批示,宣传处负责及时转相关处室办理。

  第五条 接受采访形式。原则上,接受新闻媒体书面采访或当面采访,不接受新闻媒体电话采访。

  第六条 及时回复新闻媒体。委机关各处室收到经委领导审批同意的《山东省卫生计生委新闻采访受理表》后,原则上2 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新闻媒体的书面材料或落实好被采访人员、采访时间、答问口径,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委领导审签,由宣传处报请分管宣传工作的委领导审签后,书面答复新闻媒体或联系新闻媒体当面采访有关人员。

  第七条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新闻机构采访受理事宜。在我国境内设有常驻记者的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新闻机构的采访申请由宣传处直接受理和安排;无常驻记者的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新闻机构的采访申请,由宣传处配合科技教育与交流合作处进行受理和安排。

  第八条 其他。如相关处室确实无法接受采访,应当在收到《山东省卫生计生委新闻采访受理表》后1 个工作日内向宣传处书面说明情况,由宣传处与媒体做好沟通,调整采访计划。

  ——供稿:省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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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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