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的文物保护将有法可依,文物附近这些事不能做

2017-12-06 17:16:00来源:齐鲁晚报作者:秦政

  近日,《枣庄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办法》对枣庄文物的保护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枣庄第一部有关文物保护的管理办法,也是枣庄市具备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又一部实体性政府规章。

  文物保护有了财政“靠山”

  为加强财政方面对文物保护事业的支持,《办法》中提到,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有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发展。

  在对文物的保护利用方面,《办法》中提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选择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新发现需要进行原址保护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或者鲜明地域特色的传统村落、乡土建筑、农业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名人故居等,应当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需要核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

  同时,《办法》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合理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埋设保护界桩,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文物保护范围内不能做这些事

  为了更好的保护文物、古迹,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从事《办法》中提到的禁止行为。其中包括,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生产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损坏文物保护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对于违反文物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办法》指出,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办法》规定,拒不配合或者妨碍文物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大运河遗产被“特别”保护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留意到,《办法》中将大运河遗产枣庄段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单独作为一条列出。规定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及环境风貌的工程建设。禁止在大运河遗产枣庄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乱搭乱建、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破坏河堤、刻划文物本体、毁坏界碑、界桩或者其他遗产标识,以及擅自耕种、植树。

  此外,针对近些年出现的文物保护拆真建假的现象,《办法》中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和规划,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应当依法实施征收、拆除;破坏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逐步拆除或者改造。

  “《枣庄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是枣庄市具备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又一部实体性政府规章。”枣庄市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黄继忠在立法调研时曾说,各级各部门都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号召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自觉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秦政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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