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设立安全生产"黑名单" 举报隐患有重奖

2015-11-03 09:22:00来源:半岛都市报作者:郝园园

  半岛都市报11月2日讯(记者 郝园园) 2日,山东省政府公布多份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最新颁布的《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提到,对实名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2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奖励。同时,设立“黑名单”制度,被纳入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成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每季度至少接受1次执法检查。

  安全生产举报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对经查属实的举报,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举报档案管理制度,“一案一档”。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畴。对因举报处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

  为了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山东省制定《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九种情形需约谈负责人,同时还印发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被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成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每季度至少接受1次执法检查。

  此外,山东鼓励企业从业人员和市民通过全国统一的“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1”职工维权电话和其他方式积极参与举报。更多信息可登录山东政府网查询。

  链接 九种情形将列入“黑名单”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9种情形之一的,将纳入省级“黑名单”: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或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死亡人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省安委会挂牌督办或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2次(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

  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初审编辑:张艳

责任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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