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事件信息发布的 “三原则”

2016-06-23 10:04:00来源:新闻知识作者:刘爽

  □ 文 / 刘爽

  编者按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章第五十三条,对政府信息 发布作了这样的规定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 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 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一、信息发布的“第一时间”原则

  危机事件发生后,无论是与事件相关的人群还是其他人都希望得到政府及时的准确信息,有的是出于人本身特有的好奇心,有的是社会联系越来越紧密,人们对周围的事情变得越来越关注,对政府的工作也更加关心。这是危机事件发生后政府新闻发言人把握“第一时间”的第一个原因,这是展示政府工作效率的良好机会。另一个原因是,一些道听途说、故意编造的虚假信息与真实信息会混杂在一起,会给危机事件处理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甚至可能引起次生的社会问题。此时,政府新闻发言人如果能够把握时机,及时披露信息,公布进展,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信息发布的“动态跟进”原则

  新媒体时代,新媒介为人们持续关注危机事件进展提供了便利,对于危机事件的关注并不会因为政府第一次新闻发布而停止,相反很多时候都是持续关注直至事件化解,像对马航客机失联事件、韩国“岁月号”客船沉没事件的关注情况就是如此,许多网站都在持续跟进报道,在这期间,一旦有新动态、或与原先信息相左言论的出现,都会引起新的舆论场。

  可以说,在危机事件信息传播中,政府处于舆论的“风头浪尖”,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因此,政府新闻发言人对于危机事件的信息公布必须坚持“动态跟进”原则,引导公众凝聚到促进事件解决的轨道上来,而不是被一些不是言论裹挟到阻碍事件解决的歧途上去。

  三、信息发布的“内容公开”原则

  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时,信息内容应该遵循真实性和以我为主的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政府保证公众知情权,并对公众负责的必要原则;以我为主原则,是对所发布信息的内容有选择性,信息的公开程度应该有所权衡。

  1、信息内容的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从主动公开的角度来说,信息发布是为了保持政府在公共事务处理方面的透明性,尽可能地避免公众在拥有的信息上存在不对称,使得公众对事实的真相了解更全面。新闻发言人应该充分认识到危机事件的新闻发布是保障 公民知情权的方式,信息内容应该以公众最为关注的角度为出发点,客观地传递给公众。

  2、信息内容公开的程度问题。信息发布并不是要把所有信息全部传递给大众,信息内容选取应该是适度的。一方面,从信息发布的受众群体来说,信息的受众是有区分的,对于与事件直接相关的核心公众、利益相关的外围公众、与事件无关联的公众,其接受的信息应该是有所区分的,这对于保护个人隐私,避免对事件牵连者造成二次伤害,防止引起无关公众恐慌,维护社会稳定是有益的。另一方面,从信息本身的性质来看,一些信息可能涉及到相应的安全保密规定,只限于一定范围了解,但这并不妨碍危机事件的解决和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维护。

  总之,信息内容的公开原则应该是以降低危机事件对当事人的危害、化解危机,取得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为目的的。

  ——来源:《新闻知识》(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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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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