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揭秘隐蔽的“担保圈” 建议修改《担保法》

2015-03-09 00:06:00来源:大众网作者:李兆辉

全国人大代表、西王集团董事长王勇做客大众网全国两会北京演播室。特派记者 马俊骥 摄

全国人大代表、西王集团董事长王勇做客大众网全国两会北京演播室接受专访。特派记者 马俊骥 摄

  大众网北京3月8日讯特派记者 李兆辉)8日,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西王集团董事长王勇做客大众网北京演播室接受了大众网记者专访,揭秘了受金融形势紧张的影响,民营企业之间循环担保、互相担保而形成的隐蔽“担保圈”。对此王勇建议,修改现行《担保法》,因对债务人审查不严或债务人主观故意不履行债务、逃避债务时,银行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王勇调研发现,近年来,因担保而出现的金融风险已经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障碍。《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人先偿付后追偿债务对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了非常大的危害,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担保圈内一旦有一家企业发生风险,整个担保圈内的企业都会存在显性或隐性的风险,处置不及时就会造成区域性金融风险。

  现行《担保法》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王勇认为,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在现实中,若银行对债务人审查不严或债务人主观故意不履行债务、逃避债务时,债权人将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这将加重保证人的风险。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由保证人来追偿债务,无疑使保证人的处境相当被动,追偿难度大,追偿成本高,加大了保证人的负担。此规定对保证人的要求过于苛刻,不利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

  首先,此规定与公平原则相悖,保证人承担了过重的责任,甚至承担了债务人的责任,对保证人来讲是不公平的,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此外,该规定不利于民事流转关系的正常发展。法律保障民事债权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在于鼓励担保,担保越多、越全,债权的实现越有保障。要推动保证行为的发展,就要尽可能减轻保证人的责任,如果给保证人加压过重,就会使担保行为受到抑制,则阻碍了民事流转关系的发展。而且此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纵观各国的立法,多是鼓励担保行为,为减轻担保人的负担,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规定除非保证人明确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则享有先诉抗辩权,具体地说,就是保证人没有明确表示愿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仍享有先诉抗辩权。

  王勇建议修改《担保法》,增加连带责任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以其财产进行偿还,不足部分由保证人予以清偿。而不应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将保证人同时列为被告。这样可以减轻保证人的责任,避免由多家企业参与的担保圈因一个企业的不履行债务而使整个担保圈崩溃,从而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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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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