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古树名木分级保护 擅自砍伐最高罚30万

2015-04-21 13:35:00来源:大众网作者:樊思思

  大众网济南4月21日讯(记者 樊思思)今天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解读《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新闻发布会。大众网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条例》明确了古树名木分级保护划分办法,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二、三级保护古树的,最高将处以每株30万元的罚款。

  发布会上,山东省林业厅资源和林政处处长姜敏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我省古树名木资源十分丰富,2012年普查结果显示:全省共有古树名木8345株;古树群272个,28万余株。其中按树龄划分:国家一级保护古树(500年以上)2190株,国家二级保护古树(300—499年)2149株,国家三级保护古树(100—299年)3893株,名木113株。但从总体形势来看,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认识不足、责任不清、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问题依然存在,近几年来个别地方损毁古树名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古树名木的保护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

  据介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了古树名木分级保护的划分办法,规定: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禁止行为,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此外,《条例》还针对禁止行为单独设立了一条罚则,旨在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增加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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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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