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践行《准则》和《条例》不断提升监督执纪问责能力

2015-12-12 16:09:00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史上又一座里程碑。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和精细化,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的有力抓手。学习贯彻实施好两部党内法规,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精学细研,做到内化于心。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既延续“思想建党”的传统,又确立“制度治党”的规矩,一个是明确了崇德修身的高标准,一个是划出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一正一反、高低搭配,“道德”和“纪律”两个层面双管齐下、相互配合,他律与自律互补、守底线与高标准兼顾、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结合、纪与法有机衔接,二者各司其职又辩证统一,形成内外兼修、标本兼治的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格局。体现了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认识和新境界,是管党治党的新利器。

  新《准则》和《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是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抓手,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刻度和标尺。两部法规从名称的改变到内容的“改、增、删”,其定位立意内涵以及精神实质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结合党章,逐字、逐句、逐段对照新旧法规进行对比学习,准确找出新思想、新内容、新变化、新要求,摒弃惯性思维,及时修正方向,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实现“精准运用”。通过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进一步推进“三转”的再深化,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聚焦中心、履行主责,全面唤醒党章意识、政治意识、组织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以两部新法规为重要依据,紧紧把握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原则,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戒尺衡量全体党员干部行为。从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到执纪审理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准绳,准确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管重点又管全面,既治标又治本,牢固树立“抓大不放小”的执纪理念,体现全面从严的精神,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主动实践,做到外化于行。毛泽东说:“精通的目的全在于运用”。纪检监察机关要精准把握两部法规的内涵和要义,并将其转化为推进工作的具体思路和举措,主动实践,做到外化于行。实践好两部新法规,关键是在履职理念上要有新提升,执纪方式上要有新转变、工作措施上要有新拓展,特别在落实“四种形态”上要有新突破。必须把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准确渗透在“一查、二纠、三建、四改、五教,以查促纠、以建促改、纠建并举、查改结合、警示教育”纪律审查工作机制的每一个环节中,把严纪律、挺规矩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真正让纪律和规矩落地生根。

  着力于“查”,突出一个“严”字。严查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6类行为,重点审查“三类人”,即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对腐败问题重拳出击、重典施加,清存量、遏增量,坚决“拔烂树”。坚持纪法分开的原则,回归党纪本身,快查、快审、快结,该移送的及时移送,保持“零容忍”的威慑态势,营造“不敢腐”的氛围,为治本赢得时间。

  着力于“纠”,突出一个“早”字。始终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预防治理的理念,通过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设置一个“缓冲带”,帮助违纪者“软着陆”。针对苗头性、倾向性的“小问题、小毛病”等一般性违纪问题,充分发挥诫勉谈话、函询提醒、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及时进行纠正,小病快治、小错即纠,及时把小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达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作用,增强党纪存在感,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人文关怀。特别是在推进作风建设中,围绕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群众纪律,重点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为抓手,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和明察暗访,严查违规接待、收受礼金礼品、吃拿卡要、侵害群众利益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违纪问题,明确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着力于“建”,突出一个“防”字。就是要强化制度意识,扎紧制度笼子,责令发生违纪问题单位,认真分析总结剖析原因,围绕问题找漏洞,针对漏洞建制度,建立健全完善多层次、宽领域的制度,在一些党员“破法”前,设置起一道“防火墙”,有效阻断“破门”“破墙”违纪进程,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让制度成为滚烫的“火炉”、带电的“高压线”,立起来、挺起来、严起来,倒逼党员干部敬畏、服从制度,解决“不能腐”的问题。

  着力于“改”,突出一个“实”字。明职定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纪律作风失察、失管的,就是要通过“一案双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紧紧牵住“牛鼻子”,强化“两个责任”的落实,让发生违纪问题的单位把主体责任扛起来,把责任落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去,通过治“病树”达到护“森林”的目的,从源头上达到“亡羊补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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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毛德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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