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监局:
据预测,受超强厄尔尼诺事件影响,今年汛期发生区域性洪水以及局地强降雨的概率很大,防汛形势比较严峻。为切实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6〕5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省安监局确定从现在起到6月15日,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省开展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形式
(一)企业自查。所有地下开采矿山、露天开采矿山和尾矿库(正在运行的尾矿库和暂时停止运行的尾矿库),都要全面开展自查,自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中央驻鲁和省管矿山企业报驻地设区的市安监局,其他矿山企业报县安监局。
(二)市、县安监部门检查。设区的市安监局负责对辖区内中央驻鲁和省管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下同)的安全检查,县安监局负责其他非煤矿山的检查。设区的市安监局于6月20日前将检查报告报省安监局,县安监局将检查情况报市安监局。
(三)省安监局抽查。省安监局将于 6月中旬开始组织专项检查,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山、尾矿库下游2000米以内存在工矿企业、居民等的“头顶库”和部分露天矿山进行抽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地下矿山。地面容易积水的区域,是否修筑泄水沟,不能修筑沟渠时是否采取填平压实等措施;漏水的沟渠和河流,是否及时防水、堵水或改道;报废的竖井、斜井、探矿井以及影响矿区安全的落水洞、溶洞等是否严密封闭;井口标高是否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顶水开采的,有限水量是否及时采取疏干等措施;露天转地下开采的,是否按设计留足保安矿柱,露天坑内排水设备是否正常运行,雨量自动测量仪和井下主要排水系统是否完好。
(二)露天矿山。山坡型露天矿山,是否全面掌握矿区范围主要断层、裂隙等地质构造情况,严防大暴雨或者连续降雨引发坍塌事故;凹陷开采的,对周边截洪沟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维护;露天坑内排洪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三)尾矿库。尾矿库库容和坝高是否超出设计范围;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是否按《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对坝体进行全面勘察,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在汛期到来之前是否降低库内水位,确保调洪库容满足要求;排洪设施是否畅通;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是否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并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库内水位观测标尺是否清晰醒目;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等是否符合要求,坝体是否稳定;存在“头顶库”的,是否采取了加固等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要把这次汛期专项检查与全省正在开展在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有机结合,抽调精干力量,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全面细致开展检查。不仅要检查规章制度、运行记录等资料,还要深入现场全面检查,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二)落实各项防汛责任。非煤矿山企业要健全完善防汛责任制,严格落实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把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全体员工,务必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预警、预防机制,认真开展风险分级监管,采取停产、停建、停止运行等措施,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三)严格执法,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依法及时下达整改指令,督促企业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尤其对已超过设计库容和坝高仍在使用的尾矿库,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未按《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对坝体进行全面勘察,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四)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矿山企业要针对汛期可能出现的地下矿山透水、露天矿山边坡坍塌以及尾矿库洪水漫顶、水位超警戒线、排洪设施阻塞损毁等情况,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应急通讯、抢险人员、抢险物资等准备工作。6月底前,各矿山企业都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一次以防汛为主要内容的停产撤人应急演练。要及时了解掌握汛期和水情预警预报信息,严格执行“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规定。要严格落实24小时调度值班制度和安全情况报告制度,确保信息上下畅通,一旦发生险情,及时如实报告,立即启动预案,迅速开展救援。
请各市安监局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各县(市、区)安监局及矿山企业。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