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环保节能管理加快全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2016-03-02 14:17:28 来源: 山东省安监局 作者: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提高我省化工产业发展水平,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与环境污染事故,实现由化工大省到化工强省的转变,省政府确定,利用三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化工企业“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提高化工产业准入门槛,实施综合评级评价,加快“进区入园”步伐,持续推动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环境治理和节能降耗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化工产业转型升级。认真学习借鉴先进省市做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势在必行

  化工产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截至2015年9月底,全省化工企业约2.8万家,其中生产企业约1.7万家。2014年,全省规模以上化工企业4465家,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9917亿元、利税3286亿元,各项指标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和全国化工行业的比重均占到五分之一。重点行业产业链完善,多种产品产量居全国首位。2014年,全省有25家化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过百亿元,有100家化工企业进入全国化工企业五百强。目前,形成以石油化工、煤化工、盐化工“三大系列”为主体,石油加工、化肥、无机化工、有机化工、橡胶加工、精细化工“六大板块”相互配套的产业体系;原油加工量、烧碱、纯碱、合成氨、轮胎、纯苯、化肥、农药、甲醇、醋酸、合成橡胶产品产量居全国前列,氟硅材料、聚氨酯材料等化工新材料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化工行业是工业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的重要领域。2014年全省化工行业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达到18个和181个,分别占全省的11.8%和12.7%;“十二五”列入省控千家重点企业的146家化工企业全面完成了节能减排目标,一批企业建立了能源管理体系,成为全省工业能效标杆。化工产业规模化、园区化趋势凸显,骨干企业带动作用增强。全省现已建成了橡胶、石油炼化、煤化工、盐化工、氟硅材料等特色产业集聚带和专业园区。

  我省化工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由于市场准入门槛偏低,各种不安全、不环保的小企业数量众多,且近年来呈快速增加势头。非化工行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化工跨行业经营,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化工专业知识和生产管理经验严重不足。二是多数市、县(市、区)化工产业发展缺乏总体规划,布局分散。有些化工企业未“进区入园”,集中度较低;部分化工企业逐渐被城镇社区包围,也有化工园区中有些交叉“插花”的社区、村居,间隔距离不够,安全风险问题十分突出。有些地方“化工围城”“化工围村”,上访投诉较多。三是化工企业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特别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有些企业排查和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四是有些企业环保手续不全,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久拖不验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问题。部分化工企业非法排污和泄漏现象时有发生。五是不少化工企业能源、资源消耗高,节能降耗、资源循环利用与先进水平相比存有很大差距。因此,必须充分运用倒逼机制,通过加强管理,切实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加快推动全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

  二、总体要求目标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环保节能优先原则,与全省化工产业“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相衔接,以“打非治违”和安全、环保、节能等评级评价为抓手,摸清底数,列出清单,分类施策,依法整治,着力优化化工产业布局结构,加快构建现代化工产业新体系,使化工产业逐步发展壮大为安全清洁、绿色低碳、集约集聚、创新高效的重要支柱产业,为全省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通过综合整治,全省化工产业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环境保护标准和节能降耗指标全部达到国家和省地方标准;化工园区(集中区)规划科学完备,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更加完善,园区专业化和企业集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化工产业园区化、生产安全化和技术高端先进、工艺绿色环保、产品富有特色、质量效益不断提高的化工产业新格局基本形成。

  (一)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全面完成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化工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新建化工生产装置全部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生产装置和涉及危险工艺的装置全部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率实现100%,安全标准化规范得到普遍执行;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健全完善;化工企业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环境保护能力明显增强。所有化工企业、园区(集中区)环评手续完备;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危险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化工园区(集中区)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安装率100%,化工园区(集中区)建立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率100%;化工企业、化工园区(集中区)建立完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三)节能降耗成效明显改善。节能节水先进技术和工艺广泛应用;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量进度目标完成率达到100%;能源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化工行业用能总量和能效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化工园区(集中区)热、气、电、水等能源资源规模效益不断提高,综合成本逐年降低。

  (四)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明显加快。形成沿海石油化工、海洋化工、橡胶加工产业带,鲁西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带和齐鲁、万华、东岳等专业特色园区的合理布局;工业化、信息化融合更加深入,智能制造水平进一步提升;化工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占比不断加大;企业综合素质明显增强,大型骨干企业数量增加;重点敏感区域化工企业搬迁取得积极进展,化工园区(集中区)企业聚集度明显提高。

  三、重点整治任务

  (一)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治理。各市、县(市、区)要摸清化工企业底数,从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以及技术条件、人员资质、选址定点、土地利用、质量效益、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等方面,全面查清现有化工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顿集中行动,对非法化工企业和违规化工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治。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非法设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对拟关闭的化工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对被责令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化工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设立手续不全,但符合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化工企业,可由相关部门补办手续。此类化工企业是否需要停产补办手续,由各市政府(指设区的市政府,下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报省有关部门核查备案。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严格把好化工项目准入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把好审批关口,严格执行项目准入门槛,从源头控制新增高风险化工项目。严禁投资新上淘汰类、限制类化工项目;鼓励发展产品档次高、工艺技术装备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化工项目。

  提高危险化学品项目准入门槛,严格审查新上项目的条件和手续。综合考虑安全保障水平、环境容量、能源资源消耗和排放标准、投入产出等因素,各地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不含土地费用)。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核准(备案),一律由设区的市以上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由省安监局负责核发,不再委托办理。

  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严禁建设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水域的化工污染项目。

  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必须在通过安全审批、环保和水资源论证、节能评估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安全、环保、取水工程设施、消防等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实施化工企业“三评级一评价”。制定全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评级标准和产业政策、土地使用、产品质量、社会贡献、发展潜力等五方面的综合评价指标(详见附件),对所有化工企业进行评级评价(简称“三评级一评价”)。单项评级和综合评价分别对企业评出“优”“中”“差”三个等次。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评级,单项评为“差”的,总评类别即为“差”。通过评级评价实施三个“一批”,即发展壮大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关闭淘汰一批。总评类别为“优”的企业,列入“发展壮大”一批名单,各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总评类别为“中”的企业,列入“规范提升”一批名单,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善提升;总评类别为“差”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列入“关闭淘汰”一批名单,依法予以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撤回许可证、兼并重组。在评级评价的基础上,要建立完善化工企业安全、环保、节能管理台账,依法规范监管。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推动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对全省现有化工园区(集中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由各市政府重新审核公布。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规划要求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要求,制定计划、完善方案并确定时间进度,推进化工生产企业搬迁、转产或关闭工作。加快重点敏感区域内化工企业“进区入园”的进度。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进入专门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凡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南水北调水源保护范围及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化工企业,2018年年底前原则上必须完成搬迁、转产或关闭。需要搬迁的企业三年内完不成的要做到“近限远迁”,明确规划和实施期限,同时不得扩大产能运营规模。各市政府要将处于化工园区(集中区)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技术、市场优势,安全环保节能措施较完善的化工企业,认定为重点监测点,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产能。对经各市政府重新认定公布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内的部分交叉“插花”村居,要采取断然措施尽快搬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法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管理。新设立化工园区(集中区),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各市政府批准。化工园区(集中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评价未获批准前,不得核准或备案新的化工项目。化工园区(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应建立安全隔离带,并适当设置绿化带,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凡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审批化工项目。化工园区(集中区)内企业在满足相邻企业安全距离的同时,应综合考虑区域内企业总体布局和数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严禁化工企业与劳动密集型非化工企业混建。要加大力度配套建设化工园区(集中区)内道路、管网、热电、环保、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暂停审批区内除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污染治理以外的化工项目。化工园区(集中区)要建立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安装环境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立健全化工园区(集中区)管理机制。根据化工园区(集中区)规模大小及入区企业数量、人员结构等情况,督促企业真正落实安全、环保、节能主体责任;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指挥平台建设,构建功能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开展化工园区(集中区)管理和运行情况的考核;凡考核不达标的,应当限期整改或实行项目限批。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提高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1)全面落实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敦促其做到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领导机构人员落实、责任体系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和预警防范措施落实、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认识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履职到位、日常管理与阶段性监督检查到位、隐患排查及整改到位、危险源监控到位)。(2)严格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3)加快推行科技强安和商业保险。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化工企业,聘请专家队伍和专业公司开展安全管理服务。(4)加强化工企业装置设备安全管理。凡未经正规设计的化工企业,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企业装置布局、工艺设计、装备材质、安装施工等进行全面的复查诊断,并严格按照安全、环保、节能标准进行完善改造提升。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生产装置和涉及危险工艺的装置,必须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必须建立安全检测监控体系。企业自动控制系统要正常运行、安全可靠,涉及的安全仪表、监测监控设施要定期检测检验合格。鼓励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试车;要按规定报经批准,并严格执行操作规范。(5)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机制。推进化工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强化事故预防、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绩效管理,切实把企业本质安全工作落细落严落实。(6)各级工会组织要组织广大职工广泛开展“查身边隐患、保全员安全、促企业发展”活动。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总工会,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深化化工企业污染治理。依法落实化工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推进化工行业VOCs(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加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石化企业按要求开展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开展石化、有机化工等企业的VOCs、工业异味治理,有效控制生产、输送和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的重点企业,按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管理,严禁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处置。严格执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加强重点环境管理和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的监管,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提高化工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废水、废气、噪声等稳定达标、危险废物管理规范。督促企业依法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做好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环境应急管理能力。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七)敦促化工企业节能降耗。化工企业要按期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推广一批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新技术和新工艺,突破一批带动力强、影响面广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淘汰。化工园区(集中区)要完善配套设施,充分发挥集中供能规模效益,不断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实施方法步骤

  加强安全、环保、节能管理,加快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市、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三年左右时间,共分四个阶段实施。各阶段各有重点侧重,要压茬进行,交叉开展,时间进度服从质量效果。“打非治违”、隐患整改要贯穿全过程。“打非治违”要与全省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措施,依法查处,尽快见效。评级评价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分批次进行;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评级评价结果,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排查摸底与“打非治违”阶段(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化工企业逐一排查摸底,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治理,从速消除一批安全隐患,做到不留盲区、不漏一企。排查摸底情况由各市汇总,做到“一县一册”,并经各市政府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于2016年1月底前,连同各市政府制定的具体落实方案一并报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工转型办)备案。各市将“打非治违”情况,于2016年6月底前上报省化工转型办。

  (二)综合评级评价并限期整改与园区规划布局阶段(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根据排查摸底和“打非治违”的情况,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区)组织开展化工企业“三评级一评价”,建立信息全面、数据准确的“三评级一评价”档案。2017年3月底前,各市、县(市、区)要根据不同评级评价结果,逐个制定整治方案,做到“一企一策”,敦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2017年12月底前,各市要完成对化工园区(集中区)的重新确认公布和规划编制工作。省化工转型办应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协调,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和抽查。

  (三)检查验收与园区完善阶段(2018年1月至6月)。2018年6月底前,各市要完成对所属县(市、区)开展化工企业“三评级一评价”的复核验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化工转型办。各市、县(市、区)要基本完成化工园区(集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重点监测企业做到在控可控。

  (四)巩固提升与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6月至12月)。以推进化工企业转型升级和“进区入园”、规范园区(集中区)管理为重点,继续深化综合整治成果。2018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回头看”检查,对停产停业整顿、取缔关闭、改造提升的企业进行复查,消除化工企业事故隐患,提高化工产业总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水平。各市、县(市、区)政府对三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五、相关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化工企业的安全、环保、节能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体系。省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同志为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汇报、调度进展情况,集中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省化工转型办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为副主任单位。各市、县(市、区)都要建立相应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安全、环保、节能等地方性法规建设,推动出台配套规章。积极用好财政、土地、就业等优惠政策,鼓励化工企业搬迁或就地转产,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要创新投融资方式,充分运用相关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并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化工企业搬迁改造,支持重点化工企业隐患整改和污染治理,加快转型升级。各市、县(市、区)要统筹整合用好各方资源,对辖区内关闭化工企业的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废物处置、原生产场地环境修复等给予支持;对主动实施关停、搬迁的化工企业予以奖励。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敢于担当、密切配合。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督导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省化工转型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市、县(市、区)化工转型办要加强综合协调,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以及联合执法、公布“黑名单”、集中曝光警示和约谈相关负责人等多种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今后化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提级查处、挂牌督办;对隐瞒不报和不查隐患、不整改落实的责任企业和人员,要依法严肃追责。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从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和相关部门及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及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的宣传,搞好政策解读,使广大化工企业进一步增强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自觉抓整改、上水平、促发展。要鼓励有奖举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政府新闻办,各市、县〈市、区〉政府)

  附件:1.山东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评级标准(试行)

  2.山东省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评级标准(试行)

  3.山东省化工企业节能降耗评级标准(试行)

  4.山东省化工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试行)

  5.山东省化工企业总评表(试行)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王雅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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