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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详细]

    06-05 10-58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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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27日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详细]

    06-05 10-58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已经2015年11月2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本行政区域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 [详细]

    06-05 10-58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 [详细]

    06-05 10-58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行政机关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应当将该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况书面告知国家档案馆。(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详细]

    06-05 10-58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详细]

    06-05 10-58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213号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十九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详细]

    06-05 10-58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1998.04.30)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制定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设专用仓库储存烟花爆竹,并设专人管理,设立烟花爆竹专用仓库,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详细]

    06-05 10-58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十条 从事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的港口、码头、客运站、渡口,应当根据旅客流量设置相应的应急、候船、售票等安全服务设施。 [详细]

    06-05 10-58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1989.09.20)

    十八条 机动车行至城镇的繁华街道、交叉路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电瓶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拖拉机改轮调速的; [详细]

    06-05 10-58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五条 下列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一)公共设施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详细]

    06-05 10-58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三条 违反本规定,煤矿企业或者煤矿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十一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煤炭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同制定。 [详细]

    06-05 10-58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修正)

    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中型水库主坝管理范围的相   坡脚外50至200米;中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100米,阶连地域以外200米; [详细]

    06-05 10-58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条 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做好对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详细]

    06-05 10-58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商店(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条 商店(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四条 商品经营场所动用明火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动火地点必须清除可燃物品,配备灭火器具,并有专人看护。 [详细]

    06-05 10-58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市地属及市地属以下企业由市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复;中央、省属企业由市地劳动部门审查,报省劳动部门批复;(四)油田、铁路等生产作业场所跨市地的企业所发生的重伤或死亡事故,由省劳动部门直接审查批复; [详细]

    06-05 10-58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条 为正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农机事故责任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条 农机监理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与事故有关的农业机械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 [详细]

    06-05 10-58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正)

    十一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需驾驶、操作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以外的农业机械时,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增驾手续。十七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不... [详细]

    06-05 10-59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五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详细]

    06-05 10-59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章 经济补偿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经济补偿费包括:(一)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就医路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误工费。 [详细]

    06-05 10-59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详细]

    06-05 10-59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五)一次死亡30人以上(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为5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为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详细]

    06-05 10-59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条 为了加强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伪造、变造渔船证件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船员证书的,对船员处以1... [详细]

    06-05 10-59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十条 从事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的港口、码头、客运站、渡口,应当根据旅客流量设置相应的应急、候船、售票等安全服务设施。 [详细]

    06-05 10-59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运输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拖拉机上路,一律按民用汽车管理办法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由省公安厅和省农机局按公安部、农牧渔业部[1987]公(交、管)字第82号文件的... [详细]

    06-05 10-59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行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四)审查和督促落实本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使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详细]

    06-05 10-59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修正)

    一条 农机监理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与事故有关的农业机械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完毕后应当立即归还。章 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关在查明农机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农机... [详细]

    06-05 10-59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商店(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条 商店(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四条 商品经营场所动用明火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动火地点必须清除可燃物品,配备灭火器具,并有专人看护。 [详细]

    06-05 10-59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六条 水库大坝需改建、扩建时,须报大坝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小型水库扩建为中型水库,或由中型水库扩建为大型水库,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 [详细]

    06-05 10-59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十七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1.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醉酒驾驶、操... [详细]

    06-05 10-59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条 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做好对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详细]

    06-05 10-59 山东省安监局
  •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五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详细]

    06-05 10-59 山东省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