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2016-06-07 16:05:00 来源: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招”、实施“阳光工程”的指示精神,保证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3317)。

  第五条 学院办学性质、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第六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2798号(邮编:261011)。

  第七条 招生对象:普通高职(专科),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春季高职(专科),招收应、往届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等)毕业生。

  第八条 学院简介: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是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被确定为全国供销合作社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5被确定为山东省首批技能型特色名校。

  学院位于世界风筝都潍坊市区,校园环境优美,绿树成荫,绿化面积达7万平方米,是省级“花园式单位”。一路之隔,就是风景优美的鸢都湖公园和国家4A级旅游景区白浪绿洲湿地公园,毗邻火车站、汽车站,交通便利。

  学院秉承“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内涵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发展道路。大力实施“内引外联,虚实结合”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开展“学做一体、真事真做、真岗真干”的教学模式改革,大力推进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和“双证书”制度建设,学院现为全国职业核心能力认证培训测评站。强化校企合作和实践教学,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突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面向现代服务业,培养财经商贸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学院设施完善,教学、实训、生活设施齐全,可为学生提供理想的学习、生活环境。学院7个教学机构拥有独立教学区,教室全部为多媒体教室,另有会计技能实训室、证券投资模拟交易大厅、报关报检模拟大厅、模拟导游实训室等校内实训室108个,校外实训基地 270个,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3个,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校企共建生产性实验实训基地—潍坊丰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贸学院店已成为潍坊市社区样板店。学院建有大学生活动中心、塑胶田径场、人工草皮足球场、标准篮球场、排球场及乒乓球、跆拳道、健美操、瑜伽、形体、舞蹈等室内训练场馆,功能齐全的文体活动场馆为学生综合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学院建有大型超市、洗浴中心,拥有银行自动柜员机,高标准建设数字化千兆校园网;学生公寓内安装自动淋浴系统和直饮水设备,方便的生活设施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了保障。

  学院教师队伍学历、职称、能力结构合理,现有专任教师373人,其中省级教学团队2个; “双师型”教师139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63人;拥有稳固的外籍教师聘用渠道,常年聘请来自美国、韩国和日本等国家的外籍教师10多名。近年来,学院教师荣获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山东省科技进步奖,山东省软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潍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科研成果奖215项;承担国家星火计划等各类科研项目208项;为行业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100余次;公开发表论文2140余篇;编著教材120余部。

  学院立足区域,服务行业,结合财经商贸类专业特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按照导向性、前瞻性、效益性的原则,着力打造具有明显专业优势和较高社会声誉的特色专业,示范带动其它专业协调发展。学院已拥有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建设专业2个;拥有会计电算化、连锁经营管理、资产评估与管理、报关与国际货运、金融管理与实务、物流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会计与审计10个省级特色专业,财务管理、旅游管理等9个山东省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重点建设专业,省级以上精品课程35门。

  学院是山东省教育厅批准为具有接受外国学生(留学生)资格的高等学校。目前,学院已与英国理启蒙伦敦美国国际大学、爱尔兰莱特肯尼理工学院、韩国加图立关东大学、大田保健大学、马来西亚梳邦再也英迪学院、巴基斯坦信德大学、日本FLA学院、台湾大仁科技大学、稻江科技暨管理学院、圣约翰科技大学等10所国(境)外高校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交流频繁。学生出国留学、赴台湾研习已实现制度化和常态化。

  学院高度重视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代偿、求职补贴、绿色通道入学、企业助学、爱心超市等资助形式,全方位关注品学兼优、家境困难的学生,确保学生安心学习。

  学院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多措并举,促进学生就业。学院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齐抓共管,全员关注学生就业;组织开展全程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引领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增强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加强与校企合作单位的联系, 举办大中小型人才招聘会、就业报告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积极拓宽就业渠道;确保就业经费投入,对贫困生实行就业补助;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广泛征求意见,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学生素质。根据就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学院毕业生就业率高,毕业生月收入稳步增长,就业岗位和所学专业的相关度同比增长,个人职业发展空间广,毕业生就业质量稳步提高,实现了家长、企业、学生三满意。

  30多年来,学院共向社会输送了各类专业人才8万多人,在省内外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党政、实业界涌现大批优秀人才,深受社会各界好评。先后荣获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山东省高等学校德育工作优秀高校、山东普通高校校园文明建设优秀高校、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招生专业设置:会计、审计、统计与会计核算、金融管理、证券与期货、农村金融、财务管理、资产评估与管理、税务、投资与理财、连锁经营管理、农村经营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工作、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电气自动化技术、电子制造技术与设备、报关与国际货运、国际贸易实务、应用韩语、商务英语、旅游管理、酒店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和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和相关报考要求分别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对符合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和计划投放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语种,不加试口语。其他专业无语种要求。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按计划投放省份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对投档线以上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并参考普通高中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春季高考考生的技能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各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安排,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或分批次志愿。被我院录取的新生,由计划投放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确认后,由我院签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录取。单独招生考试及录取执行《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16单独招生章程》以及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入学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文科类专业:4800元/年;理科类专业: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

  (2)住宿费严格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优助学制度: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享受国家及山东省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符合条件的在校家庭困难学生可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和证书种类: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院发放的录取通知书事关考生终生大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扣押。否则,学院将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计划投放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后的录取结果,可通过电话、登陆学院招生信息网等渠道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经贸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此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网站查询。

  网址:山东省教育厅http://www.sdedu.gov.cn/;

  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536-2600007、2600077(传真)、2600087、2600088;(2)学院网址:www.sdec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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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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