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过程中有异议的:可在5个环节申请行政复议

2017-07-21 13:53: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张玛睿

  大众网济南7月21日讯 今天,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在征地工作过程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5个环节表达诉求,实施权利救济。

  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环节对市、县(市)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土地调查清点确认环节对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征地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及时提出复核、重新调查清点,也可以于调查清点工作完成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环节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你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征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听证;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以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公示的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组织听证环节对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听证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听证会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批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环节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市、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大众网-山东24小时客户端 见习记者 张玛睿)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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