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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团代表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关注监护问题

2017-03-12 11:44:00 来源: 大众日报 作者: 赵君 李子路 杨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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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0日,山东代表团在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多位代表谈到监护问题。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省政协副主席翟鲁宁代表说,这条规定的细节还有待进一步丰富。“如果仅仅这样表述,遗嘱指定监护人,就成了被监护人父母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可能发生被指定的人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况,不利于监护制度的实行和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她建议,应由被监护人父母与被指定的个人或组织事先进行协商,然后再遗嘱指定监护人。

  近年来,虐待儿童、贩卖儿童、儿童乞讨等悲剧时有发生,这跟父母监护不力不无关系。省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代表说,对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监护人,有关部门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不及时的情况,导致儿童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吴鹏飞说,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依法保障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他建议,完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使有关部门履行好这方面的职责。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对于这一条,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代表说,“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成年子女因智障、残疾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而且也没有配偶,此时就需要父母对其进行照看、抚养。”建议加入这类成年子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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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毛德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