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不能实行西方“司法独立”?

2017-01-18 10:32:00来源:中国长安网-法官那些事微信公号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14日在北京谈及全国各级法院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必须掌握的几项内容: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坚决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此次报道一出,立即在网络上形成热议。很多网友疑问:中国为什么不能实行西方“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
  在此,我要说的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同西方国家司法制度核心的“司法独立”,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内容,也不可以简单混同。
  一、主张实行西方“司法独立”违背我国宪法
  “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主张,明显违反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在法学理论上一般概括为“独立审判”或“审判独立”。这样的“独立司法”是广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但人们经常把他们主张的“司法独立”和人们通常理解的“独立司法”相混淆。“审判独立”和“司法独立”是内涵和外延都有区别的两个概念,而有些人刻意通过这种混淆塞进政治私货。
  二、西方“司法独立”不适合我国基本国情
  在中国实行西方“三权分立”式司法独立的观点是非常危险的,是没有根据中国特色的特殊政治和社会体制来考虑问题。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代表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
  现在,有些所谓的“宪政专家”,把“司法独立”一厢情愿想像成中国民主宪政的突破口,其时完全是痴人说梦。国家要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如果没有党对司法的宏观上的领导,就意味着包括经济领域、财产领域脱离了人民的意志,社会变革、社会公平就失去了政治保障,这个是不能实行西方“司法独立”的根本原因。
  三权分立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它与它所根植的社会紧密相连并以此为存在基础,并不是什么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模式。照中国目前的发展速度和社会规模,各种矛盾的集中的时期,鼓吹司法独立,说得好听,是把法院当作是解决矛盾的主要途径,说得不好听,是把法院当做盾牌,其时这更容易让司法不堪重负。
  三、支持西方“司法独立”必然会否定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在中国学术界,“司法独立”却变成了一种目的性的“价值追求”。这种观念会削弱人们对中国式“司法独立”的反思能力,对于问题的关注也容易被淹没在意识形态的争论之中。
  自由派人士一直主张将司法改革的目标确定为西方“司法独立”,即让法院和检察院脱离党的领导,成为中国社会一支“独立的力量”。他们认为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决定性条件”,但它不是法律,是政治。司法改革就是要促进法官检察官的“独立办案”能力,确保他们履职时不受从官场到舆论场的各种干扰。如果施行能否造成司法公正的现实不好说,但是这种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十有八九会成为中国走向系统性政治纷争的开端。
  在我国,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监督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如果实行西方国家那样的司法体制,就必然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在我国,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监督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绝不能简单套用、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能搞“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真诚地希望,文中对司法独立提出的所有质疑,在经过广泛调研和严谨论证之后,能够最终被彻底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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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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