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山东 体育 娱乐 女性 购物 财经 幽默 评论 书画 博客 旅游 图片 论坛 房产 汽车 教育 健康 商桥 打折 十一运会官网
 大众报系: 大众日报 农村大众 齐鲁晚报 生活日报 鲁中晨报 半岛都市报 经济导报 城市信报 青年记者 成长先锋 新闻书画网 国际日报山东版 南美侨报山东版
 当前位置:首页>315专栏>记者出击
站内搜索:
买房跌入百万“价格圈套”
2008-03-05 18:39:00 作者: 大众网

    大众网济南3月5日讯  合同上建筑面积只有50平米的房子,总价却高达100多万,原本以为捡了“便宜”的业主,没想到却掉进了“价格圈套”。近日,济南的李女士(化名)向本网痛诉:“我想退掉定金,可开发商死活不给退,谁能帮帮我?!”记者根据读者投诉展开调查,发现被投诉的楼盘——诚基中心确实“迷局重重”。

诚基中心商品房定购书

地下室定购书

李女士的商品房定金收据

地下室定金收据

    “最后优惠”却天天在搞
  
    3月4日,济南的李女士来到大众网,向记者诉说了自己被诚基中心“套牢”的来龙去脉。她说,今年2月初,她来到诚基中心看房,由于看中了这个地段,以后在这里住孩子上学很方便,于是就有意愿购买一套。售楼小姐为她详细讲解了楼盘的诸多优势后,称当时正在搞活动,交两万元可以抵四万(包括1万元VIP贵宾卡和1万元定金),而且当日是优惠活动的最后一天。当时已经是下午5点多,眼看售楼处的大门就要关了,李女士觉着这个价钱很合算,于是紧赶在下班前交下了两万元定金。两天后,李女士又来到售楼处交5000元定金订下了一套地下室,可此时,她却惊讶地发现,就是两天前声称已经结束的“优惠活动”仍在搞。
  感到上当的李女士立即有所警觉,对所购楼盘进行了全面了解,结果令她十分吃惊,感觉不但没捡到便宜,反而真的上了当。
  
    擅自隔层卖价格翻一番
  
    李女士投诉的诚基中心,位于和平路47号(原山东建工学院),开发商来自南京,按照规划,诚基中心目前在售的21#、22#楼分别是8层和9层的酒店式公寓,总共有584户,挑高5.4米,然而,开发商却私自修改规划,把一套房屋分隔为两层,摇身一变单层成了“复式”,这样一来,实际售楼面积却翻了一番。李女士告诉记者说,她看好的那套房子位于一层,建筑面积50.4平方米,交定金时,售楼小姐说房子单价8400元/平方米,李女士认为房款总计也就是40多万,根本没有想到自己要交“双倍”还多的钱,可是,她事后才发现房屋定购书上根本就没有注明单价,只标明建筑面积50.4平方米,总房款103.86万元,折合每平米两万多,她顿时傻了:“这哪是济南的房价?!”
    随后,李女士又从各种渠道相继听说了开发商破坏古墓被政府停工,私自修改规划不仅房产证存在问题、而且质量也难以保证,思来想去,她想到了退房。春节过后,李女士还没来得及给开发商打电话,开发商却给她打来了电话要求交首付,因为按认购书上的协议,李女士必须在交付定金9天内交上首付。
    因为了解到的种种原因,李女士想退掉定金放弃这套房子,可开发商态度坚决,声称一切都是合理的,因为相关文件李女士都已经看过了,当时也没有提出什么异议,认购书都已经签了,定金肯定不给退,而且9天内交不上首付房子还会再卖给别人。
   
    记者采访遭推脱 三部门各找理由
   
    3月6日下午,本网记者就李女士反映的问题拨通了诚基中心售楼处的电话。售楼员说他们只管售楼,这件事不归他们负责。随后,记者又采访了负责宣传的办公室主任,得到的回答是质量问题由销售部负责。无奈之下,我们又拨通了销售部经理的电话,对方听了关于投诉的简单介绍后,称房屋不会有质量问题,规划上虽然没有隔层,但是卖之前都已经给买方说清楚了,而且还签了《委建协议》,协议上对于房屋设计都做出了说明。
    记者随后再次采访投诉的李女士,据其反映,购房时开发商根本没有与其签什么《委建协议》,很多事情都是通过口头说明的,订购书上也没有这些内容。   
    李女士交上的定金究竟能不能退?开发商是不是在欺诈消费者?诚基中心楼盘究竟是何面目?本网记者对此展开调查,请看大众网深度调查——揭开诚基中心四层“面纱”


    消协点评

    根据李女士反映的情况看,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书面协议如消费者反映的属实。那经营者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如实的向消费者表述房子的真实情况,向消费者提供了虚假的信息从而使消费者上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欺诈”的解释为:作为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使消费者陷入错误意识,从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消费者有足够证据来证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以要求双倍赔偿。赔偿标准是: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目前房地产开发商往往使用“格式合同”来与消费者签订购房认购书,里面的内容都是经营者事先制定的,消费者没有更改的权利。格式合同,听起来一个非常专业化的名词,其实它就存在于你我每一个人之间,比如:我们购买家用电器,保修单后面印着:“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概不负责!”。你出差住酒店,服务员在你办完住房手续后,会拿出一张单子让你从上面签字,单子上注明:“请将您的贵重物品交酒店保管,否则丢失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还有一些我们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遇到的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营业规定、通知、声明以及与交易行为有关的口头说法等,这些都属于格式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格式合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由单方面拟定的合同条款。格式合同有以下特征:(1)制定合同的主体是经营者,其决定合同的内容并预先拟订,占有优势地位;(2)格式合同的相对方是消费者,只有接受合同与否的自由,而无参与决定合同内容的机会,处于劣势地位;(3)格式合同是经营者出于同消费者达成交易协议的目的而制定的,合同所指向的是不多数的特定消费者,并非单个的消费者,在适用对象上具有普遍性;(4)格式合同一经制定,可以在相当长的期限内使用,具有固定性和连续性。
    新《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为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签定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说白了,就是卖方定好了规矩,白纸黑字写在那里,买方没有任何的发言权,只好签字。

买房子是我们一生中的大事,在此也给消费者提个醒,购买商品房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签订认购(预订)书的前提条件

    由于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有个较长的过程,开发商为了稳住买受人,往往要求买受人在签订正式的合同前先签订认购协议(认购书、预订书等),要求买受人交付一定的定金。
由于商品房开发的特点,开发商与买受人就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签订认购协议的,属于类似意向书的法律文件。而就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所签订的订购协议,则具有预约签订正式合同的协议的特点,所交付定金应视为签约定金。

    二、认购书(预订书)的基本内容

    签署认购协议时,注意认购协议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预订的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预订期限、定金数额及定金处理办法等。由于认购协议系由出卖人制订,因此,买受人对认购协议内容一定要认真审核,防止出卖人在认购协议中设置对买受人不公平的条件。如果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征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定金的处理

    定金是认购协议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也是买卖双方容易发生争议的重点问题。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就按法律规定的没收或双倍返还处理。但是,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认购协议中常常出现订金、押金等字眼,这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但如果认购书上载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违约订金、押金不退还,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订金、押金,那么,此时订金和押金可能会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具有定金的性质。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交易法律服务时应当提示买受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预约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内与开发商协商正式合同的内容并应留下书面记录,避免出现如因故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以买受人未进行过协商或买受人因无法证明与开发商进行过协商而导致定金被没收的情形。   

    四、预售环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签约前审查

    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开发商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4、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5、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开发商已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7、已确定竣工及交付日期;
    买受人委托的律师在签署合同前,除要认真审核开发商的上述销售许可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还应审查:A、规划总平面图并了解该小区的规划条件;B、代理销售的,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及委托销售证明;C、临时业主公约;D、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买受人欲购买的房屋之前是否存在一房二卖或被抵押的情形。

    (二)签约时买受人对房屋面积的知情权和开发商的义务

    对商品房面积计算依据,买受人拥有知情权,开发商也有告知义务。开发商销售(包括预售、现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地点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资料或测算资料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 
    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买受人可要求面积计算表或测算表,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签订房屋交接书或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前述两表中《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说明》中必须将分摊的共有部位全部列明,并能与建筑平面布置图对照查核。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本

    律师应提示买受人,为便于在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预售登记或产权登记,商品房买卖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各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合同文本,买受人应特别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中开发商已填上内容的空格部分,该部分的内容极易损害买受人的利益。

    出卖人往往会制定补充协议,买受人应仔细审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往往容易损害买受人的利益。

    (四)积差异的处理

    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由于开发商往往会改变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故应特别提醒买受人予以注意。
    还应注意,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往往有“如对面积发生争议,委托某一机构进行测量”的内容,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应当增加“如对该机构的测量结果仍有异议,可另行委托测量”的内容。

    (五)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

    律师应合理提示委托人,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买受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买受人与其他相关业主的共有产权,买受人依法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可约定如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六)付款方式

    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注意采用按揭付款方式的风险:
    1、合同中往往有不按时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2、合同中往往有因买受人的责任导致无法办理按揭的,如双方无法就改变付款方式达成一致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则买受人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七)交付期限

    1、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合同一般约定,以建设方、设计方、勘察方、施工方、监理方等五方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但这种验收不是逐套验收,而是抽查验收,不能保证每套房屋实际上均符合交付条件,因此,应当在合同中加上“开发商应当出示本合同项下的单套商品房验收合格的证明”的条款。
    2、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为可以延期交房的条件,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如合同条款中有“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停工及因开发商设计变更或开发商所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逾期交房可以免责”的条款,则应要求取消这一点。另外,合同应明确约定,逾期竣工以后再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不应免责。

    (八)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一般开发商会在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约定较轻的违约责任,律师应提示买受人要求提高。

    (九)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

    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应要求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规划条件和已作出的设计是合同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律师还应当提示买受人,在合同中加上“因容积率、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建筑层高、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参照前两款执行”的内容。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十)关于装饰、设备的标准

    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注意合同的附件三中的装饰标准及配套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如其中有“高级品牌、顶级产品”等内容时,应要求明确品牌名称、规格、型号等具体内容;
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如希望在装饰、设备出现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获得差价部分的双倍赔偿,则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十一)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的正常运行

    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合同在这方面往往约定的不完整、不详细,应当将主要的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建筑明确列出,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排水、电梯、停车场、全部小区道路和绿化(景观)、管道煤气、电信、有线电视等。
    律师应提示买受人,上述设施等的交付时间不应晚于房屋交付时间,否则等于交了房仍无法正常使用。律师还应提示买受人,如合同内容为:“达不到上述条件的,逾期期间减收物业管理费”,类似的约定为无效约定,因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不是同一企业法人,应改为“由开发商代交减收的物业管理费。”

    (十二)关于产权登记

    1、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注意,由开发商提交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资料的时间不能过长,不宜超过一年。
    2、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注意,如因开发商责任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时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违约金应按日计付,而不应接受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十三)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要求开发商向买受人出示开发商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并复印该合同,注意合同条款可能会损害业主利益。
    (十四)关于业主临时公约
    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业主临时公约对业主有约束力,应向开发商索取副本.
     
    (十五)关于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

    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即使不交付备案也属有效的法律文件,因此,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认真研读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

    (十六)对开发商违反诚信原则的惩罚 

    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出现下列五种情形并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
    5、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者的。

(省消协宣教部  王致远)

编辑: 李冉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






 
报业集团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1-2007 www.dzw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Email:xinwen@dzwww.com
鲁ICP证:000100号 经营许可证:鲁B2-20061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