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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一路走来
2008-03-14 10:45:00 作者: 大众网--齐鲁晚报

    明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国际第26个消费维权主题日,也是中国消费者协会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以来第21个消费维权主题活动。回首消费维权的道路尤其是近十年的消费维权,有很多值得我们欣慰、也有很多需要改进之处。□王丛

    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4.66万亿元,比2002年增长65.5%,年均增长10.6%。去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涨4.8%。”

    经济发展、消费水平提高的同时消费维权也有了新的变化:相关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力度加强、消费维权活动更为具体。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部分行业法规存在空白、行业自律有待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有待提高。

    从“安全健康消费”到“消费与责任”

    1999年消费维权的主题是“安全健康消费”,要求社会各方面都要努力为消费者创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2008年的消费维权主题定位“消费与责任”其涵义是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会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求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从1999到2008十年间,“明明白白消费”、绿色消费”、“科学消费”等十个维权主题贯穿整个维权历史。省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如今的消费维权已经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维权是一种责任,是国家维护居民正当利益不受侵害的责任,也是商家对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责任。通过十年的主题不难看出虽然要求不同,但是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引导消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维权成绩斐然

    “服务员买单,开张发票。”在酒店中这一幕现在已经是司空见惯。“尽管这是件小事,但能反映出老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省消费者协会宣教部主任周海亮在接受采访时说。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提高,离不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据了解,除了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国家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前不久的两会报告中指出:“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法制保障。加快制定修订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的机制,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

    消费维权依旧任重道远

    据介绍,消费维权还存在部分法规有疏漏、老百姓消费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如今的消费维权可谓依旧任重道远。”消费者协会宣教部副主任王致远说道。

    从采访中我们了解到,有些行业、有些方面的法律还是空白;有的行业的规定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有些法律已不适应新形势和新的情况。比如,家用汽车“三包”规定一直还未出台;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与有关法律相悖;《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些内容需要修改。另外,政府还应在如何规范细分购房群体、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取消不合理的房贷强制险等方面进行法规完善。

    据了解,虽然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有一定提高,但还存在例如购买价低质次的商品、听信虚假宣传、贪图便宜的情况。为此省消协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在这些方面克制自己,并做到当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和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到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到当地消费者组织投诉,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近十年消费维权主题

    1999:安全健康消费。号召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和服务时,把确保安全健康放到第一位,要敢于同各种损害消费者安全健康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2000:明明白白消费。号召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001:绿色消费。倡导消费者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实现可持续消费。

    2002:科学消费。提倡符合人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要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追求人与自然和谐进步的消费观念、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行为。

    2003: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对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最大限度地得到切实保障,真正实现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零风险”。

    2004:诚信、维权。这一主题是着眼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要重申经营者应切实履行《消法》规定的十项义务。

    2005:健康、维权。确定该主题,目的是在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提高消费者健康消费意识。

    2006:消费与环境。在消费领域,如何解决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这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面对的课题。

    2007:消费和谐。旨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消费和谐”的理念。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共同营造一个“消费和谐”的市场环境。

    2008:消费与责任。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会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DayforProtect-ingConsumers‘Rights)。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编辑: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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