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冷冬日我向开发商要“温暖”
我现在所住的小区桓台县某新建小区,新建小区共有住房72套,我入住的时候只住进了21户,当时由于快到冬天了,开发商在与我们签订售房合时中就达成了协议,由开发商提供集体供暖,采暖费按县标准收取,每平方米18.19元。寒冷的冬季有个温暖舒适的家是确实令人向往,我们当时就签订了买房合同。可是接下来的事情却让人大为恼火。我们入住后发现家中的暖气不热,自测室温只有12℃~13℃,并且每天仅有凌晨4点至上午9点,下午16点至晚上21点,这段时间供暖,一天供暖不足10个小时。
开发商的这种做法引起了我们小区居民的共愤,我们就找他理论。可谁知开发商却向我们却百般辩解,找来各种理由来搪塞我们,说什么“如果72户,有一半入住供暖,我们就能保本了,可是现在只入住21户,如果全天供暖,温度达到国家要求,就要赔钱,给你们供暖,但也不能赔本啊。”买房的时候笑脸相应,各种要求一一应诺,入住后却翻脸不认人,只顾自己赚钱,不顾业主利益,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啊?
在与开发商数次沟通未果之后,我们开始了自己维权。2007年12月20日,我们将问题反映到了桓台县消费者协会。桓台县消协了解情况后也很重视,多次组织我们与开发商协商座谈,我们和消协都认为,热能也是商品,既然按照标准收取取暖费,必须达到国家供暖要求。最后经过调解,开发商最终同意将供暖时间增加到16个小时,暖气温度达到国家标准18度,正负不相差2度。我们通过自己的努力,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桓台县消费者 王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