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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相机送修丢失赔精神损失
2008-03-05 12:29:00 作者: 大众网

    2007年11月15日,我的数码相机出现了质量问题,因为还在“三包”期内,我就把相机送到了商家维修,商家给我出示了维修单据,并保证一个月内给修好。一个月后我来拿相机,商家以送厂家检测为由,让我过一段时间再来。就这样我一直等到了2008年的2月2日,商家打电话告诉我修好的相机找不到了,任女士非常生气,因为相机里面存有许多珍贵的照片,是金钱买不来的,商家只同意按相机的价格2200元赔偿,我坚决不同意,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协议,我于2008年2月25日投诉到广饶县消费者协会。
    消协受理投诉后,对我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根据《消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考虑到由于商家的粗心大意,给我带来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商家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教育下,商家承认了错误,并同意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广饶县任女士)
编辑: 肖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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